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使是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方式,如果还款人的还款能力取决于信托产品到期能否兑付,而不是转让人的财务能力,那么上述行为仍然属于分拆信托受益权,有违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嫌疑。
钟情信托各有“对策”
由于有利可图,目前第三方理财公司仍会设法降低信托产品的投资门槛,但不同公司的手法有所差异。
第一种模式是先募集资金,再购买信托产品。由于投资者不会直接跟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这种模式的最大风险就是,平台将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以后是否真的去买了信托产品,投资者无从知晓,因此风险较大。
另一种模式是平台先行“购买”一只信托产品的份额,再分拆卖给投资人。例如,自然人甲先出资购买信托产品,然后甲再把信托产品受益权转让给独立第三方机构乙,再由乙转让给平台公司,独立第三方机构乙一般是由平台公司控制的。只有这样才能完全掌握信托产品收益,才能把收益分给平台的投资者。而且通过这样的安排可以满足监管要求:自然人甲是合格投资者,而接手的是机构,满足“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的要求。
但这种做法仍有分拆信托受益权之嫌,包括梧桐理财、优选宝在内的机构又对操作流程做了改进:自然人甲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再转让,而是质押给平台,并和最后的出资人签订借款合同。
梧桐理财强调信托受益权质押是出于借款人(已持有信托受益权的一方)的真实借款需求,通过个人对个人的方式(P2P),与梧桐理财平台上的个人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其中约定,借款人以个人金融资产为信用支持向出借人申请借款……借款人愿意用个人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资产可预期现金流回款)偿还上述借款。
优选财富CEO张虎成介绍,我国目前还没有信托登记机构,也没有机构负责办理信托受益权质押,他们自己找来了律师事务所负责保管信托合同,保障借款人利益。
第三方理财机构为何只对分拆信托产品兴趣浓厚,而对银行理财产品等的兴趣不大呢?据某第三方理财公司负责人介绍,首先是因为信托产品收益较高。而且预计近一两年内难以打破刚性兑付。因此对第三方理财公司而言才能赚到钱,风险小。其次,截至2014年9月底,信托资产规模大约为12.95万亿元。其中的69.62%为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且资金来自于银行。也就是说,银行理财资金中很大一部分投资信托产品。银行收取手续费后,再将一部分收益返还给投资者。所以,第三方理财公司能从银行理财产品上取得的收益会非常微薄。
风险隐患重重
信托业资深人士邓举功对中国证券报表示,监管部门之所以设定100万元的投资门槛就是为了防止风险扩散到中小投资者,避免使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中小投资者的资金受到损害。信托产品并不是刚性兑付的,未来刚性兑付一定会打破。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更不应该只看投资门槛和收益率而置风险于不顾,盲目投资。而理财公司降低投资门槛也与有关部门的监管初衷相违背。
而且第三方理财公司的上述几种模式没有本质差别,均有违规之嫌。
首先,出资额没到100万元而集资购买了信托产品、或者借钱给合格投资者的出资人是无法从信托合同中找到自己的名字的。相应的,投资者的权益无法保障。
“就好像你集资买房,但房产证上没有你的名字。你怎么证明你对房子的出资,怎样行使权益?”有信托界资深人士反问。
其次,集资的平台其实是对信托产品的“代持”,如果平台公司有其他债权债务问题,例如被法院冻结资产等,代持产品的收益也会遭到冻结,那投资者的权益自然会受到损害。
而且,如果信托公司是按季度支付信托收益,但理财公司掌控这部分收益。理财公司按年支付收益,或者期满时才一次性支付给投资者收益,投资者对这种行为是无能为力的。这种情况下,理财公司就是无偿占有、利用了这部分收益。
更有甚者,如果集资的平台一开始就有恶意,挪用甚至卷走了资金,那投资者的风险就更大了。年关将至,已有不少投资平台携款跑路,所以投资者更应提高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