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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首次发文规范慈善事业 年利润总额12%以内捐赠可免税

    每经网 2014-12-19 09:31

    每经记者 韩冰 发自北京

    昨日(12月18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确定鼓励和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上述《意见》是我国第一个以中央政府名义出台的指导、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文件。《意见》指出,将鼓励社会各界兴办慈善组织,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捐赠可免税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已于近日向各省(区、市)、各部委及各直属机构印发上述《意见》。

    《意见》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慈善事业蓬勃兴起,但也存在政策法规体系不够健全、监督管理措施不够完善、慈善活动不够规范等诸多问题,影响了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基于此,《意见》明确提出,要鼓励和支持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开展慈善活动,培育和规范各类慈善组织,并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督建立,加强对慈善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在《意见》中强调,要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基金会中心网总裁程刚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对公益性捐赠减免税政策此前已有相关规定,但由于认定程序复杂,哪些组织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存在较大分歧,因此,这项政策并没有落到实处。

    “国家应该简化减免税办理手续,对参与公益性捐赠的企业实行普惠制减免税,以此鼓励更多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慈善事业,并在简化事前审批的同时,强化事后的监管,像美国一样,以抽查的方式,严格审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和社会组织,防止以慈善之名偷税漏税。”程刚说。

    对此,《意见》指出,要研究完善慈善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惠及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对境外向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优先鼓励扶贫济困类慈善组织

    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接收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款物捐赠总额约989.42亿元。“这一数字还远远落后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程刚对记者说,美国慈善事业在GDP占据比重已经达到5%,而中国仅为1%。

    《意见》强调,要鼓励社会各界开展慈善活动,培育和规范各类慈善组织,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

    在上述鼓励政策中,国家将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慈善组织,并将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

    程刚认为,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国家发展慈善事业重点解决的应该是民生领域的突出问题,因此引导社会力量开展慈善帮扶,是补上社会建设“短板”的重要路径。

    《意见》还提出,要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开监督管理信息,强化慈善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加强对慈善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和人才培养政策。

    多位慈善行业资深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上述《意见》的出台将有利于我国慈善组织的发展壮大,并将当下全国人大正在讨论的《慈善法》立法工作产生重要指导意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昨日从参与《慈善法》立法讨论的人士处获悉,《意见》中提出的减免税等政策,以及此前备受关注的股权捐赠和慈善信托等内容,将很有可能写入《慈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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