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优先股、应急资本、私募次级可转债、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非传统再保险等工具
业内盛传的《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昨日公布。《管理办法》的核心要点在于,一方面鼓励和规范资本工具创新,拓宽保险行业融资渠道,新增优先股、应急资本、私募次级可转债、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非传统再保险等工具;另一方面优化保险行业资本结构和资本效率,以满足改革需要和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保险公司实际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是指在保险公司持续经营状态下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的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和核心二级资本。附属资本是指仅在保险公司破产清算状态下才可以吸收损失的资本,包括附属一级资本和附属二级资本。
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应当符合以下特性:存在性,即保险公司的资本应当是实缴的资本,中国保监会特别规定的除外;永续性,即保险公司的资本应当没有到期日或具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较长期限;次级性,即保险公司资本的清偿顺序应当在保单负债和一般债务之后;非强制性,即本金的返还和利息(股息)的支付不是保险公司的强制义务,或者符合特定条件时才能返还或支付。
《管理办法》所规范的保险公司各种资本补充方式,按照来源和性质两个维度,均可以归入以下四类:外源式股权性包块普通股、优先股(偏股)、应急资本(偏股),外源式债权性包块优先股(偏债)、债务性资本工具、应急资本(偏债),内源式股权性包块资本公积、留存收益,内源式债权性包块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非传统再保险。
虽然融资渠道在拓宽,但是每个融资渠道融资额在《管理办法》中也有不同限制。
保监会称,为了优化保险公司资本结构,提高资本质量,《管理办法》对各类资本工具的发行额度进行了规范。一是对于属于核心一级资本的普通股没有额度限制;二是优先股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优先股募集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三是保险公司发行的各类债务性资本工具的余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其中,私募发行的次级可转换债券规模不得超过核心一级资本的50%;四是保险公司发行应急资本,按照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可以增加的实际资本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资本总额的5%与10亿元两者之小者;五是保险公司运用非传统再保险补充的实际资本,不得超过公司实际资本的10%与5亿元两者之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