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意见稿结合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的诸多问题进行了解释,将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更正确地适用《保险法》。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黄俊玲 发自北京
未成年人监护人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死亡险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监护人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死亡险】
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近亲属为未成年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主张参照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该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
【专家解读】
王绪瑾认为,这样的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但是有可能存在爷爷、奶奶为未成年孙子投保的情况,又假如未成年的人父母不在了,难道爷爷奶奶就不能为未成年的孙子投保吗?他认为,应该允许未成年人的直系亲属为其投保,虽然不能排除这其中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但是毕竟还是少数。
李滨认为,这样的规定意在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他认为,上述保护未成年安全最有效地方式还是保险公司把好承保关,由监管部门赋予保险公司更多义务,违反义务保险公司要承担更严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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