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意见稿结合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的诸多问题进行了解释,将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更正确地适用《保险法》。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黄俊玲 发自北京
不可抗辩期的问题
《征求意见》第八条:
【两年不可抗辩期间的适用】 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依照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解除保险合同时已超过保险合同成立后二年,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专家解读】
王绪瑾认为,“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发生保险事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抗辩期内本身就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法律规定的不可抗辩期是两年,由于事故发生并没有到两年之后,保险公司完全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李滨认为,实务中会出现这种情况:当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带病投保,骗取保险公司承保后,被保险人在2年内发生保险事故,如果被保险人或是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隐匿不报案,待到合同成立生效超过2年后申请理赔,则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给付保险金的结果。最高院司法解释在试图将立法缺陷通过打补丁的方式进行缓解。
李滨建议,在目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引入可抗辩期和不可抗辩期的概念,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时点为是否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根据,来解决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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