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意见稿结合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的诸多问题进行了解释,将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更正确地适用《保险法》。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黄俊玲 发自北京
关于他人代签名的问题
《征求意见》第一条:
“【被保险人同意的形式】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事前作出,也可以事后追认。在下列情形中,应视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一)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二)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的回访中未明确表示不同意;(三)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四)其他可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形。”
【专家解读】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认为,这样做相当于视为默认保险合同成立,有些时候如果不采取这些方式的话会带来很多的纠纷。这样做的目的是投保人在投保时要谨慎,也能避免一些纠纷。
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李滨认为,最高院的解释表达出的逻辑是尽量促成保险合同有效,这在经济上似乎达到了平衡双方经济利益的目的,但对于被保险人生命安全的保护不足。目前,很难有普通百姓能够认识到,当一份保险合同的金额足够高的话,可能会对自己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相反,普通百姓会认为他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是花钱给自己买保险,是好事。李滨认为,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的价值取向应当更加倾向在经济上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赋予保险公司更高的注意义务,迫使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更加关注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承担起在追求经济利益时的社会责任,而不是单纯考虑保险费额增长。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2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等,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