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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涛:互联网金融能成为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

    每经网 2014-09-27 10:56

    第三,希望提一些相关重点的结论。互联网金融描述的就是网络技术和金融体系的进一步结合,这种词汇背后的种种元素,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自很多年以来,其实一直是存在的,只是当前由于技术和制度两方面的原因结合在一起,到达一个临界点,使各种现象集中凸显出来。那么与欧美相比,我们国家的互联网金融确实能走出自己的一些特色,成为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但是要避免各种夸大和扭曲。二是我建议无论从业界、学界还是监管者来说,应该尽快进一步厘清互联网金融的不同形态和业态,了解其特征、现金流等等,尽快解除互联网金融的泡沫。互联网金融的创新进一步模糊了监管的边界,根据国际经验,针对这种创新只能是从面向机构的监管到业务功能的监管,这是必然的。业务性质的甄别为核心,最典型的例子是电子支付和P2P,国外依托于对电子支付的功能监管。作为P2P的业务监管,按照欧美的中介信息平台是直接融资的中介,直接融资的中介是类证券监管的,这就是和现有的监管格局似乎有些不同。美国对于P2P平台的监管是SEC为主,英国FCA为主,是银证保一起管的机构,是直接融资的信息中介。所以,这样面对这种新兴的业态和业务不能简单以过去的分业监管思路来理解。P2P要作为信息中介,理论上是类证券监管,如果不作为信息中介,背后其实仍然表达的是民间融资的问题,只不过是增加了互联网的要素,它需要的仍然是民间融资的规范,否则我担心会出现类似于农村资金互助社同样的现象。我们知道农村资金互助社银监会发牌照很少,全国有1万多家资金互助社都做资金业务,也产生很多风险。信息中介不管怎么样是纳入监管的,非信息中介仍然从事资金业务的这些怎么管呢?这又是一个挑战问题,所以我的一个判断。

    最后,从刚才我谈到的不同功能的金融业态当中,我个人感觉从金融基础设施的角度来说,互联网对于支付清算、对于信息管理的影响,这应该是长远的,是最为重要的领域。因为他们是整个经济金融体系的高速公路和桥梁,这肯定要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对于资金的配置、对于风险管理的影响,在各个国家都是补充的作用,在我们国家也可以成为一种重要的补充,但是认识到它某些特征、某些功能是过渡性的,因此要发挥它在小微金融、消费金融、财富管理的积极作用,同时要避免新的状况。P2P这种所谓网络借贷企业特别需要金融功能方面进行协调,尤其是能否真正突出在小微、消费金融方面的支持作用,因为现在从媒体上大家看的大部分讨论的都是对于投资者的回报,而金融中介来说,对于投资者的回报与对于资金需求者的支持,这二者之间有时候有矛盾,需要协调,所以说这里面我觉得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要推动健康发展,必须从金融功能的角度有所梳理。一方面发挥其在利率市场化改革特殊阶段的重要浪花的作用,另一方面,尽可能避免制造新的情况。

    这是我相关的观点,请大家多批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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