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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促进节能减排

    新华网 2014-09-05 11:45

    9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要求各省(区、市)结合实际,调整污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收缴率,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利用经济手段、价格杠杆作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使企业主动治污减排,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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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费是怎么来的

    排污费是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收取的污染治理费用,主要包括污水、废气、废渣和噪声排污费。上世纪70年代末,为促进环境保护,我国开始探索建立排污收费制度。2003年,国务院颁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明确了排污费的征收使用方式等问题。同年,原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和原国家环保总局等联合出台了《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了排污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发改委相关人士表示,当时考虑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排污费征收标准仅相当于测算成本的一半,其中,污水类和废气类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分别为每污染当量0.7元和0.6元。排污收费政策对促使企业减少排污、加强污染防治、促进环境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各地排污费征收标准

    2007年以来,全国先后有江苏、安徽、上海、河北、北京等16个省份陆续调整了部分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多数地方提高幅度在50%—100%之间,北京和天津市提高幅度较大。在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同时,北京、广东、山东、上海等地还实行了差别排污费政策。以北京为例,企业排放浓度低于规定标准50%的,按基准减半征收排污费;排放浓度在规定标准50%-100%之间的,按基准征收;排放浓度超过标准,按基准加倍征收排污费,更好地调动企业治污减排的积极性。

    如何确保排污收费政策落实到位

    为确保排污收费政策落实到位,《通知》主要提出四方面举措:一是加强执法检查。要求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二是做好信息公开。要向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提高透明度。设立热线电话、网络举报等平台,畅通公众表达渠道;对举报的违法排污,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排污费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三是明确进度要求。要求各地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进度,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推广自动监控设施的应用,提高排污费收缴率。四是建立通报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保部将联合建立排污费收缴情况季度通报制度,对不按规定落实政策的地区,将予以通报。

    如何提高排污费收缴率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现行排污费实行“环保部门开票、商业银行代收、财政部门统管”的征收模式。排污费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根据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环保部门主要有两种核定排污费的方式:一是对已经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且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二是对排放污染物种类多、无组织排放且难以在线监控的企业,按照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排污费。

    为准确核定排污费,《通知》要求各地一方面要强化监管,切实加大执收力度,做到排污费应收尽收;另一方面要通过提升技术水平,不断扩大以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应用范围。2014年底前,所有具备安装条件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要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并正常运行;2015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钢铁、造纸、水泥等主要污染行业,必须实现严格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2016年底前,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均要实现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此外,《通知》要求各地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专业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大幅提高排污费收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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