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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新规受热议:从业者炒股等细节待明确

    2014-08-27 00:36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董华 发自深圳    

    每经记者 董华 发自深圳

    8月22日,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2日表示,根据市场意见,《办法》主要作出了八项修改,涉及法规适用、合伙制私募基金监管等方面。

    《办法》确立了对不同类别私募基金进行差异化行业自律和监管的制度安排。

    从《办法》的整体内容上来看,主要是起源于公募基金的管理办法。但是相较于公募,《办法》对私募尤其是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规定有较大区别。

    在《办法》中,涉及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规定有:对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机构,不强制其加入基金业协会;对其从业人员,不要求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新《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对基金从业人员炒股有报备、持有期限等限制。那么,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受不受这一政策约束?《办法》并没有明确。

    对此,很多私募基金人士认为,《办法》在对私募基金的身份认定方面不够清晰。

    “我们身份的认定是怎样的,我们到底算不算从业人员,是不是要接受相同的监管,因为公募基金的从业人员炒股受到很多约束。”华南某私募基金总经理表示,“公募是采用职业经理人的做法,在这样的规则下,对公募从业人员炒股做出限制是合理的,但私募和客户的利益是一致的,是以股东的身份参与的。跟投本来就是对客户负责的一种做法,而且这也是私募一直都在做的事情。我觉得这个《办法》对于私募身份的认定,不是特别明确。”

    深圳另一位私募人士也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对于私募投资项目的跟投不但不应该制止,反而应该鼓励,这一点应该与公募有所区别。”

    此外,《办法》明确表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对此,上述深圳私募人士也表示疑惑,因为私募还是需要通过推介会去找客户的,产品也需要销售,现在政策不允许召开推介会,但没有明确指出在特定群体中能不能召开。

    某公募基金人士表示,私募和公募服务的群体有很大差异,私募从产生到现在,也拥有了一套属于自己的生存发展方式,对于私募的监管其实更多的应该从私募自身的角度出发,如果把一些公募的条条框框硬加在私募身上,那么私募的发展也会受到限制。“当然,监管层的说法也没有特别明确,还需要进一步界定。”该公募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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