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去年9月发行的公司债近日被指存在土地抵押违规问题。
每经记者 张静 毕华章 发自西安、商洛
陕西省商洛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洛城投)去年9月发行的公司债近日被指存在土地抵押违规问题。
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官网信息显示,7月31日,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在西安市召开约谈会,就陕西省商洛市土地例行督察发现的有关问题公开约谈了商洛市市长陈俊。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商洛市存在违规利用土地抵押融资的问题。
此次被违规抵押的土地系商丹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的一宗约1130亩的土地。《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主管本次融资事宜的商洛城投副总经理王昱智,对方以忙于其他事务为由拒绝接受采访。随后,记者向其发去信息核实,截至发稿未收到对方回复。
商洛城投涉嫌违规抵押融资
此次被发现存在利用土地违规抵押融资的,是承担商洛市政府融资平台功能的商洛城投。
商洛城投成立于2005年6月,是由商洛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承担商洛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和建设任务,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项目法人。
此次被指违规的是商洛城投于2013年9月发行的债券(以下简称“13商洛债”)。该期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15亿元,包含两个品种,发行金额分别为10亿元和5亿元。当时计划将所募资金全部用于包括商丹循环工业经济园区公租房项目等10个项目的保障性住房建设。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13商洛债”的募集说明书在介绍偿债保障措施时称,品种一由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品种二由商洛城投采用自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担保,“发行人将通过法律程序将其拥有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资产进行抵押,以保障品种二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兑付”。
按照募集说明书显示,商洛城投抵押的土地是位于商丹循环工业经济园区的1宗可出让国有土地,总面积753104平方米(约1130亩),评估价值约22.67亿元。抵押资产的合计价值为债券品种二发行额5亿元的4.53倍。
然而,根据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以及媒体公开报道信息,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指出,商洛市违规利用土地抵押融资问题严重。工作人员在督察中发现,商洛市政府违规利用75.31公顷(1130亩)土地发行债券15亿元,其中10亿元由商洛市提供26.67公顷土地作为反担保。5亿元债券由商洛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用48.64公顷土地提供担保。违规行为主要表现在违规划拨土地,虚假供地、登记抵押融资,抵押土地面积与实际不符等三方面。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向商洛市委宣传部门相关人士核实时,对于上述媒体公开报道中有关商洛城投使用土地违规抵押融资一事,他表示,媒体报道已经较为详细。建议向其他相关部门了解。
商洛市国土资源局相关人士介绍,商洛城投使用土地违规抵押一事系园区管委会土地部门办理,非市国土部门经手。商洛城投方面相关人士表示,有关本期发债问题主要由商洛城投副总经理王昱智负责,需要向王副总经理了解。记者致电王昱智,对方以忙于其他事务为由拒绝接受采访。随后,记者向其发去信息核实,截至发稿,仍未收到对方回复。
此外,令人费解的是,当《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上述募集说明书中所示发行人商洛城投联系人王昱智的办公电话时,对方称那里并非商洛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而是私人电话。
城投公司或应承担民事责任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有关商洛市城投公司使用土地违规融资的问题此前亦引起重视。
媒体公开报道信息显示,5月底,商洛市市委书记胡润泽与商洛市国土部门相关负责人一行向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沟通汇报,指出商洛城投15亿元公司债券中涉及以商丹循环工业经济园区75.31万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抵押。
陕西尧普律师事务所周骥律师认为,商洛城投在发债过程中违反了《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有关“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行为管理”的规定。
他分析称,地方政府应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必须经过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以出让方式注入土地的,融资平台公司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对于责任主体,当地政府及城投公司的相关责任人作为政府公职人员,应承担行政违法的行政责任。城投公司作为民事主体应承担虚假抵押登记、企业债券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周骥说。
而对于债券购买者,因该债券的发行过程中,存在债券的担保(抵押)物有部分违规及虚假的问题,他表示,应主张该违规的土地担保(抵押)有效。若不能完全受偿,则可以追究当地政府及相关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