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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付车辆多数出现质量问题 中集陕汽陷诉讼纠纷

    每日经济新闻 2014-07-08 00:11

    每经记者 张静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张静 发自西安    

    每经记者 张静 发自西安

    继去年在海外陷入诉讼纠纷后,中集集团(000039,SZ)和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陕汽)的合资公司 (中集集团合计持股75%)在西安又遭遇“质量诉讼”。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因所购50台重卡存质量缺陷,西安得仁公司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得仁)将陕西华奥德公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奥德),以及中集陕汽公司重卡(西安)专用车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集陕汽)诉至法庭。

    西安得仁提供给记者的民事上诉书称,公司2011年向华奥德购买50台牵引车及半挂车,后华奥德与中集陕汽签订生产合同,但已交付的30台车辆,型号和参数与合同约定大相径庭,且使用过程中问题频频,经第三方机构鉴定车辆存在质量缺陷。

    中集陕汽为中集集团和陕汽的合资公司。目前,上述案件因一审西安中院驳回西安得仁诉讼请求,已上诉至陕西省高院。

    华奥德为陕汽的核心经销商,对于西安得仁的质疑,华奥德方面以负责人不在为由未予以回应。中集陕汽则在回复给《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邮件中称,因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暂不方便接受采访,一切以法院最终审理为准。

    车辆被指存在质量缺陷

    西安得仁办公室主任张昌庆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2011年4月2日,公司与华奥德订立《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从华奥德公司购买50辆牵引车及半挂车。

    上述合同约定,车辆质量标准按照陕汽相关产品质量标准执行,每台整车价款为58.6万元,共计2930万元。此后,华奥德和生产商中集陕汽签订50台车的生产合同。

    2011年6月29日至7月5日,华奥德陆续向西安得仁交付了30辆整车。张昌庆告诉记者,“接车后不久就发生了翻车事故。”

    经查,翻车是由于车辆的托盘出了问题,张昌庆表示,此后公司又发现挂车设计和材质上存在问题,短短一个月后,30辆挂车出现大梁断裂情况。运营到10月份,公司为维修车辆已花费160万元。

    2011年7月26日,西安得仁与中集陕汽、华奥德签订《挂车赔偿修复协议》。中集陕汽及华奥德愿承担因挂车质量问题导致停运造成的损失,并承诺在三天之内改进维修好30辆挂车,投入正常运行并保证修复后所有挂车不再因为主要部件问题造成重大事故及不能营运,否则愿承担所有损失。

    然而,维修后的车辆依然问题不断。张昌庆回忆道,到2012年8月,交付的30辆挂车中,多数车辆的大梁都出现断裂情况,且牵引车气瓶爆裂。后经第三方机构鉴定30台车辆存在质量缺陷。

    2013年3月,西安得仁将华奥德及中集陕汽双双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购车合同并赔付损失。

    销售商生产商各执一词

    西安得仁的证据之一在于,公司于2011年11月委托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所做的车辆鉴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取的上述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分析报告显示,30辆中集牌半挂车存在车门铰链支座断裂、牵引销脱落、水箱脱落、平衡梁支座断裂等问题均为普遍现象,均属于结构强度设计不足或结构设计不合理所致。钢板U型螺栓断裂、轮辋断裂、挂车支腿无法正常升降属于选型不合理,不能满足该类车载荷要求。

    除了第三方的鉴定报告,西安得仁的另一证据在于《挂车赔偿修复协议》,该份由三方签订的协议清楚表明,华奥德和中集陕汽愿意承担因挂车质量停运造成的损失。

    “如果不存在质量问题的话,华奥德和中集陕汽为什么要和我们签赔偿修复协议。”张昌庆说。

    对于西安得仁的指控,记者获取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字号为 (2013)西民三初字第00079号文件显示,华奥德和中集陕汽各执一词。

    上述判决书中,华奥德和中集陕汽辩称,西安得仁的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中集陕汽认为其不是案件适格被告,因为华奥德并没有对挂车质量提出过异议。

    另就长安大学出具的鉴定报告,中集陕汽辩称,报告为西安得仁委托,并不客观和真实,且报告中提到的挂车问题属于路况问题所导致或是使用不当,非质量问题。

    按照中集陕汽的说法,记者注意到,上述挂车赔偿修复协议中,中集陕汽的签字人员为孟智,确非中集陕汽公司人员,不过记者调查发现,其并非与中集陕汽没有关联。

    孟智为陕西陆捷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西安得仁所购挂车的车架正是由该公司生产。孟智亦向记者证实,公司为中集陕汽的长期合作伙伴,为其代工企业之一。

    至于为何代替中集陕汽签字,孟智向记者回应称,“签订赔偿协议时,是中集陕汽领导叫我代理签的,这事比较复杂。”

    交付车辆与合同相去甚远

    西安得仁在就车辆的质量问题与华奥德以及中集陕汽的交涉过程中,还发现实际交付车辆的型号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其认为这是导致车辆问题频现的“罪魁祸首”。

    根据西安得仁和华奥德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牵引车的型号为SX4255NT384TL,半挂车型号为ZJV9390CLXXA。

    然而,华奥德实际交付的30辆牵引车的型号却为SX4256NT384TL,半挂车型号为ZJV9400XXYYK,记者获取的30辆车的注册登记、合格证、行驶证等信息均显示,交付车辆的型号与合同约定的车辆型号并不相符合。

    针对上述情形,记者亦询问了西安工信委装备工业处。该处负责人表示,牵引车大的序列下编号有略微不同,很有可能是改进版本,比此前的车辆在某些地方上有一定的改进,当然要看生产商自己的具体规定。

    在半挂车上,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经其调查,华奥德所交付的挂车,属于专用设备,因为它的长宽高已经超出了国家相关标准,不属于公告产品。

    “华奥德向我们交付的车辆不符合合同约定,不仅违约,而且产品由于牵引车和半挂车不匹配,超出国家相关认证标准,属于问题产品。”张昌庆表示。

    对于西安得仁的质疑,华奥德在民事判决书中回应称,车辆是按照西安得仁的定制要求生产的,其提车时并没有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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