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中铭
不久前,监管部门对退市制度的密集表态还言犹在耳,上市公司退市新政已悄然而出。上周五,中国证监会发布 《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标志着退市制度改革步入深水区。
曾经在市场的质疑与呼吁声中,2012年,沪深交易所纷纷对退市制度进行完善。但从最终结果看,仅仅只有*ST炎黄、*ST创智以及长油等三家上市公司“中枪”,而在当前市场上,本应“退市”却没有退市的公司不在少数。此次,中国证监会亲自“操刀”退市制度改革,不仅规格更高,力度更深,背后的意义无疑也更重大。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此轮退市制度改革呈现出诸多亮点:一是推出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在目前退市的上市公司中,因触发财务指标而退市的公司居多,另外也有因为吸收合并等原因退市的公司。总体而言,退市模式较为单一,上市公司主动退市意愿严重不足;二是推出重大违法公司的强制退市制度。长期以来,一些存在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公司,现行制度无法责令其退市,其对整个资本市场的危害不言而喻。这些公司不退市,是对市场“三公”原则的挑战,也是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挑战;三是退市公司投资者保护真正被提上日程。过去退市难,一方面表现在制度原因、地方保护上,另一方面也表现在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上。在强化退市公司投资者保护上,《征求意见稿》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
对于《征求意见稿》,笔者认为,还需要在多方面进行完善。首先,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涉及面过于狭窄。根据《征求意见稿》,其主要包括欺诈发行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两种情形,而在A股市场上,除了重大违法外,亦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笔者建议,对重大违规行为也实施强制退市制度。此外,招股说明书存在包装粉饰业绩的、定期报告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所作所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以及自上市以来三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都应该被强制退市。
其次,因重大违规违法被强制退市的公司应禁止其重新上市。《征求意见稿》规定,因信息披露违法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此规定太“仁慈”,使公司违规成本低。对于因重大违规违法被强制退市的公司,不应该给其机会,资本市场的大门应永远向其关闭,如此退市制度才会有威慑力。否则,有了重新上市的可能,某些上市公司就可能存在侥幸心理,进而损害到投资者的利益。对于那些因财务指标等原因而退市的公司,其重新上市建议重走IPO程序。
其三,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不力。《征求意见稿》虽然对于退市公司的投资者保护作出了制度安排,但却给人“力不从心”之感。比如像重大违规违法而退市的公司,如果其不主动补偿投资者,投资者要维护自己的利益就会遭遇诉讼难、立案难、开庭难、执行难,最终的结局是维权难。鉴于此,建议国内设立专门的证券法庭,并推出集体诉讼制度。如此,既能达到严惩违规者的目的,又能保护好投资者的利益。
当然,完善退市制度还需要推出配套政策措施。股市“不死鸟”能够横行,僵尸公司死不退市,是制度漏洞为其提供了生存的土壤,而资产重组则是其中的一大“法宝”。一家濒临退市的公司,只要有重组方愿意进入,那么获得新生避免退市将是大概率事件。即使是净资产为负值,也能够“重组”为正数。因此,笔者建议对上市公司实施资产重组设置净资产收益率考核指标,规定连续三年净资产平均收益率不得低于3%。若有此规定,将打破劣质公司、绩差公司等通过重组实现不退市的美梦,大量绩差公司将会被扫地出门。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2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等,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