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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三板股息红利差别化计征个人所得税

    中国证券报 2014-07-01 08:4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日前下发《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持有“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份股息红利,及挂牌公司派发股息时,个人所得税将实施差别化税率。政策自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通知明确,个人持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及以内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与此同时,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直接由挂牌公司计算并代扣代缴税款。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及1年以内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曾于2012年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发出通知,就沪深两市持股人股票红利股息,及上市公司派发股息时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予以明确。相比之下,此次“新三板”基本沿用沪深两市相关个税征收办法。除此之外,此次通知还明确,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12]85号文件,即上述有关沪深两市股息红利个税征收办法的有关规定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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