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王一鸣
每经记者 王一鸣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光大证券 (601788,收盘价7.89元)“8·16”民事索赔案再现新进展。昨日(6月9日)下午14点,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共37件有关光大证券“8·16”事件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分别由两位代理律师与光大证券方面进行证据交换。
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光大民事索赔案共80余件,今日(6月10日)上午及下午将有律师代理的相关案件继续进入证据交换阶段。
预计一个月后正式开庭
据悉,在此之前,光大证券依照法律程序,曾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受理机构提出异议。光大证券认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非公司所在地直接管辖法院,请求更换到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不过,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受理机构,所以光大证券的请求被驳回。该案件从立案(去年12月)至今,较多的时间都是在处理光大证券异议的程序,导致进度较为缓慢。
从昨日证据交换的具体情况来看,上述37件投资者索赔的案件中,有33件为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严义明代理,其中包括股票与期货投资者,索赔金额自1万至50余万元不等。
另外4件则由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所代理,均为股指期货投资者,总索赔金额为38.96万元。其中,有两位投资者是上午买入,一位投资者是下午内幕交易时间段买入,还有一位投资者是上午、下午均有买入。
投资者方面提交的证据主要是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处理情况以及投资者相关证券交易对账单等。
光大方面提交的主要证据为《策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制度》、网络财经媒体相关报道、8月16日14点22分光大证券卖空IF1309和IF1312交易量图表等证据,以图证明投资者损失与“乌龙指”事件无直接关系。
据悉,2013年初,新的《民事诉讼法》将证据交换与开庭审理两道程序分开,双方可在证据交换后,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案件的关联性提出质疑。在开庭之前解决这些问题,有利于顺利地开庭审理。
法律界人士表示,正常情况下,在被告与原告进行证据交换的一个月后,会开庭进行审理。
双方已现些许“火药味”
昨日虽然仅为证据交换环节,尚非正式开庭审理,《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已发现,原、被告之间现些许“火药味”,双方均在对方提供的诸多证据真实性、细节上予以较真,一度展开辩论,后多次被合议庭提醒非正式“法庭辩论”所打断。
值得注意的是,在沉寂了大半年后,此前杨剑波站出来以个人名义起诉证监会,要求撤销证监会对其做出的相关处罚。4月初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双方就错单交易是否属于内幕交易等焦点问题进行激辩。至5月下旬,北京市一中院通知称,因案情复杂,经过申请并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将最多延期三个月宣判。这也就意味着,该案最迟要在8月18日前后宣判。
该案的延期乃至未来的判决结果不禁引起外界对正在推进的投资者民事诉讼案件的关注,因行政诉讼中如果一个地方的高等法院定性一个案件,其他地方的法院不得作出和该法院相反的定性。
同样代理多位光大证券投资者维权案的吴立骏律师认为,上述两个案件无必然的联系,若杨剑波胜诉,处罚被撤销,也不完全意味着光大证券的处罚就会被撤销,两者角色不同。
昨日王智斌则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如果法院最终撤销证监会对内幕交易的认定,那么,基于内幕交易而提起诉讼的投资者会面临一定的诉讼风险;但他强调,符合条件的上午买入的投资者(8月16日上午11:05分之前,持有空头头寸的期货投资者)索赔应不受影响,因其索赔依据乃根据 《侵权责任法》,并非《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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