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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保金何以变成“残疾”公共资金

    证券时报 2014-06-04 10:54

    本应该处于健康状态的残保金,如今看上去更像是一种有某些“残疾”的公共资金。

    日前,有媒体报道,深圳市民爱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原职工举报该中心每年有几千万元经费,支出仅数百万元。随后深圳残联回应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非“三公”经费,没规定要公开。

    深圳残保金每年征收几个亿,支出却不透明,这显然不能让人放心。深圳残联下属单位民爱中心原职工的举报,更让人对深圳残保金支出是否合理产生很多问号。当然,不只是深圳,全国其他地方的残保金是否支出合理、透明,也值得关注。

    稍有常识的人应该清楚,残保金收支必须公开透明,不仅是因为这笔资金来源特殊——来自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也是因为服务对象比较特殊。如果不能公开透明,就会影响到出资人和残疾人的知情权、监督权。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规定,残保金应该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尽管《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对残保金支出方向有明确规定,并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但坦率地说,是否依法支出、是否有效监督,值得质疑。何况,体制内监督永远代替不了社会监督。

    深圳残联之所以不公开残保金,理由之一是,残保金非“三公”经费,没有公开的规定和要求;理由之二是敏感。显然,这两个理由很荒唐,即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残保金收支必须公开,但很显然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开的信息。正是因为残保金很敏感,更需要公开,“敏感”岂能成为不公开的借口?

    在笔者看来,深圳“残保金”变“残疾”或许有更深的原因:

    其一,相关立法部门对残保金重视不够。无论是财政部出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还是《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都没有对残保金收支公开做出明确规定,这成为深圳残联不愿意公开的一个借口。2008年《残疾人保障法》修订后实施,按理说,要按照这部法律的要求重新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地方法规,在修订时应该听取残疾人的意见,然而,包括深圳在内,并没有及时修订地方残保金法规,如此一来,不公开残保金收支就有了一个制度上的理由——没有公开规定。

    其二,相关部门不重视残疾人相关权益。据《中国青年报》2011年报道,在深圳福田区某残疾人协会工作的许平,曾经多次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向有关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的申请,均未获得满意的答复。在广州,也有残障青年因申请公开十年来广州市残保金收支明细未果,将相关部门告上法庭。

    这两个例子表明,有关部门并不是真正重视残疾人的相关权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本应该处于健康状态(至少要收支透明)的残保金,如今看上去更像是一种有某些“残疾”或者说有某些缺陷的公共资金,不愿意公开自然会引发各种猜测,比如,残保金是否在“沉睡”,是否存在某些不为人知的黑幕……残保金能否真正成为残疾人就业的“拐杖”,也值得怀疑。

    有关方面不愿意公开的另一个原因是,残保金支出恐怕是糊涂账。广东省残联副理事长张永安曾透露,由于残联每年开展各项工作使用的经费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福彩公益金等多个方面,具体某一项工作用的钱是从哪个方面出的,在总的支出中各方面占多少比例,很难分得清。这显然不符合现代公共资金支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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