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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锐:混合所有制 正经别念歪

    上海证券报 2014-05-23 09:42

    作为国有企业的一部重头戏,混合所有制在时下被演绎得风生水起。

     

    作为国有企业的一部重头戏,混合所有制在时下被演绎得风生水起。

    继中国石化对外高调发布了向社会让渡30%油品销售业务股权后,中国石油也推出了将以西气东输一线和二线相关资产和负债出资设立东部管道公司,并公开转让该公司100%股权的方案。中国电力投资集团也放出了将拿出旗下三分之一子公司和建设项目供民营企业参股的口风,国家电网公司则敲定了在直流特高压、电动车充换电设施和抽水蓄能电站三个领域引进社会资本的最新方案。据国资委的最新报告,目前央企及其子企业引入非公资本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已占总企业户数的52%。央企及其子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中,非国有股权的比例已超过53%。

    按已引进非公资本的数量或股权占比,国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可圈可点。但统计发现,目前130多家央企总资产为30万亿,真正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而实现市场化竞争的资产仅5万亿。虽然中国石油拿出了东部管道公司100%的股权,可916.3亿最新估值也只是中石油2.4万亿家当的3.2%;同样,按照市场估算,中石化出让的油品销售业务股权价值为1000亿,相对于其1.4万亿元的总资产,该笔交易占比仅7.14%。在资产性质并没有得到实质性改变的情况下,采取了股份合作制的国企并不会丧失一股独大的身份。

    的确,无论是中石油还是中石化,就向社会开放的单笔资产价值而论,不可谓不慷慨。但动辄千亿的买卖显然不是任何一家民企所能承接的,社会资本最终只能以散兵游勇的方式“分食”。这种股权零碎化的直接结果,就是民企股东在参股国有企业之中的话语权被大大稀释;不仅如此,几乎所有央企引进的社会资本主要圈定在子企业,民企即便进去也还得仰人鼻息。这种由混合所有制所生产的股权结构多元化究竟有多大的实际意义,值得考量。

    一般而言,在自身市场地位还很稳固或能维持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国企愿意向社会开放手中股权,要么是外在改革力量所倒逼,要么是内在资产结构优化所驱动。目前,两种因素都存在。最近一年间,国内拆分石油垄断巨头之声高涨,国家能源局前不久推出了《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明确了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平等开放管网设施”的方向,成立独立的国家管网公司指日可待。在这种趋势下,中石油和中石化先行一步让渡股权,不仅规避了管道分离的风险,还将价值不菲的真金白银装进了腰包。不过,对于这种取近舍远、损公肥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公众自有明断。

    不要忘了,尽管石油巨头们掌控着油气资源的垄断大权,但现在日子并不好过。中石油近几年在伊拉克、澳大利亚、苏丹、哈萨克斯坦等市场上大把投资,同时在大庆油田和长庆油田等地撒下巨资,但财务状况并未随着这些地毯般项目的展开而改善,反而每况愈下。从2010年至2013年,中石油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从3187.96亿降到2885.29亿,年均降幅13%,其后续投资能力日趋式微。

    问题的关键在于,受制于国家气价调整政策,中石油管道业务的盈利波动幅度较大且利润率越来越低。据年报显示,中石油2013年天然气与管道业务的营业收入2288亿,营业利润51亿,毛利率为1.7%,在公司所有业务板块中最低。看得出,中石油所出售的管道资产非常彻底,甚至不留半股,实际是丢掉盈利不佳的业务单元,或说是不那么赚钱的业务单元。这让人很难看到“混合”的踪影,倒像是一次资产剥离和抛售行动。

    截至去年底,国家电网已建成的充换电站400座,交流充电桩1.9万台,只完成了2015年目标的10%,而在充换电设施建设方面已累积了相当规模的亏损。不仅如此,为了提高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比重,国家已将分布式电源作为未来发展的重中之重,但在国家电网看来,分布式电源并网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不但有服务管理和事故责任的问题,还得投资电网改造和收购发电企业的电力,公司所面临的成本投入增加和售电收益减少不言而喻,而且未来盈利模式很不清晰。出于以上忧虑,国家电网急着出售手中的“烫手山芋”。

    当然,民企对于国企心中所隐藏的“小九九”并非全然不知。据德勤中国的统计,对于目前提出的混合所有制,有60%以上民营企业家选择“暂不进入,等待制度明朗或先完善自身条件”;担心“开放股权比例过低,民营企业难有话语权”的企业家占66.7%。因此,为了不让混所有制这本改革正经走形变样或浅尝辄止,顶层设计还须最大限度地推动国企打开股权开放的空间,除国家安全领域以及部分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之外,均可按照负面清单方式,允许民营资本进入,且在股权配置上一律上不封顶,并更多在母公司层面展开,同时提倡和激励民营资本控股;另一方面,在公司治理机制层面建立强制性的小股东累计投票权制度,使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小股东拥有充分的利益诉求和决策参与渠道。

    (作者系中国市场学会理事、经济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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