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孙宇婷
同海外发达市场相比,我国监管机构更注重对上市公司的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相对较轻,通常是给予公开谴责、警告以及少量罚款,情节严重者判处有期徒刑。可以说,我国的量刑明显轻得多。
中国首位美股索赔律师郝俊波在接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虚假陈述、财务造假等证券欺诈,美国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处罚:针对股民投资损失,由律师出面代表投资者起诉,这是民事层面;再是行政监管层面,由SEC进行处罚,严重者勒令其退市;刑事方面则由美国司法部负责,既可以向上市公司及其责任人罚款,也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刑事责任,比如判有期徒刑,严重的在20年以上。”
我国目前已有 《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进行约束。从现有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重大舞弊违法行为的判例来看,处罚力度较小。相关规定明确了舞弊行为可预期的成本上限,以南纺股份为例,公司连续5年虚构利润3.44亿元,公司仅获中国证监会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公司原董事长单晓钟处以30万元罚款。有法律界人士向记者坦言,“这样的处罚力度不仅威慑力不足,反倒在一定程度对其他上市公司起到了鼓动作用。另外,受到侵害的投资者利益又由谁来保护?”
郝俊波指出,“美国的处罚就是要让造假企业得不偿失,只有当违法成本超出所获非法利益时,处罚才能真正起到震慑效果。一般来说,罚金应该数倍于获得的非法利益。”
记者在梳理南纺股份一案中发现,目前该案尚处于刑法追诉时效内,但在追诉期限内,该案是否被移送司法机关、是否被立案等情况,仍处于不透明状态。由于无法了解案件最新进展,投资索赔更无从谈起。
与此同时,因违法成本低廉,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同造假在国内已屡见不鲜,但很少听到相关的中介机构受到重罚。
针对目前中国造假违规成本低廉和投资者保护不足的现实,业内人士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建议,应尽快建立民事赔偿制度和刑事责任制度,提高案件调查进展的透明度,对造假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处以重罚,对协同造假的中介机构也不能放任,提高造假者的造假成本,给受害投资者提供事后保障,从根本上扼杀财务欺诈发生的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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