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该法案,记者为A股预防及惩治财务造假开出六大药方。不过,外国经验并非灵丹妙药,A股的制度建设最终还需监管层、上市公司及股东共同努力。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孙宇婷
每经记者 孙宇婷
南纺股份财务造假案令人拍案惊奇,惊奇之处有三:一,近十年来国企造假第一案;二,累计虚构利润高达3.44亿元,最高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500%;三,相关责任方所受处罚微乎其微,部分责任人尚未被追责。回想过去,连续多年、大规模财务造假的案例在A股市场层出不穷。这不禁引发我们的反思,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证券市场上的大案。
为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研究了美国证券市场,发现美股历史上也曾造假案频发,且无论规模还是造假力度相比A股都有过之而无不及。最终,来自投资者的质疑,迫使美国出台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下简称SOX法案),这对遏制造假有重大意义。参照该法案,记者为A股预防及惩治财务造假开出六大药方。不过,外国经验并非灵丹妙药,A股的制度建设最终还需监管层、上市公司以及股东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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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病理
治理失衡+内控失效
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以下简称SEC)的资料,2001年美国政府管理部门调查了112起企业财务报告涉嫌欺诈的案件,较1998年增加了41%。而2002年6月的一项调查显示,约有1/3的美国上市公司存在粉饰利润的嫌疑。对上市公司的不信任,一度导致美国三大股指跌至低点。
贪婪成为当时美国金融界的一大标签:会计师可以为了审计费而选择做假账,律师为了业务而不惜作伪证,分析师与高管来往过密而丧失了客观性,管理层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顾股东死活,资本市场的秩序被严重扰乱。
著名案例,如从1999年到2003年5月,当时的美国第二大长途电话公司——世界通信公司(以下简称世通公司)采用虚假记账手段掩盖不断恶化的财务状况;2002年6月,公司内审发现了38.52亿美元的财务造假,SEC于同年6月对此发起调查,发现在1999年到2001年两年间,世通公司虚构的营收达到90多亿美元,截至2003年底,公司总资产被虚增约110亿美元。
世通公司造假案凸显了企业内部管理的两大显著问题:公司治理失衡和企业内控失效。
公司治理问题的关键是对经营者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的责、权、利的制衡。相应地,公司董事会必须保持高度的独立性才能有效监管管理层。但由于股权过度分散和不稳定,致使股东无法联合起来对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有效影响。监管力度的降低,形成了“股东弱,管理层强”的局面,造成董事会缺乏独立性,独董不独立以及管理层一手遮天的情况广泛存在于当时的美国上市公司。
企业内控失效是另一个广受抨击的问题。美国反欺诈财务报告全国委员会在调查中发现,约有50%的财务舞弊事件可以全部或部分归咎于公司内部控制的失败。企业规模越大,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越凸显。可以说,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与否,是企业经营成败的关键。若企业能够有效从财务和管理多方面进行把控,那么财务舞弊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
在世通造假案中,审计师主动辞职,公司财务总监被解职,公司向SEC支付了高达75亿美元的现金和新公司股票,用以偿付受欺骗的投资者,公司首席执行官获刑25年,其他涉案人员亦被裁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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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病理
审计失责+监管滞后
内控固然重要,外部审计及资本监管也是有效降低财务欺诈的重要方式。由于审计方失责而造成上市公司明目张胆造假,最终给股民带来巨大损失的案例比比皆是,比较典型的是美国法莫尔公司的存货舞弊案。
这家公司一直保持着两套账簿,经粉饰的账簿用来应付审计,反映企业真实运营状况的用来自查。创始人莫纳斯虚构存货和利润,夸大实际并不盈利且未经审计的药店报表以骗取投资。由于外部审计机构只对其300家药店中的4家进行存货监盘,并且会提前数月通知公司将检查哪些药店,管理人员随之将盘点的4家药店堆满实物存货,而把虚增的部分分配到其余的296家药店。
审计人员在这起欺诈案中饱受诟病,因没有发挥公众监督者应有的职责,被企业牵着鼻子走,无形当中也成为了欺诈的帮凶。该事务所后来为此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在民事诉讼中损失了3亿美元。
而在安然欺诈丑闻中,会计师事务所安达信担任其审计师整整16年,安然公司中众多高管也来自安达信。在这种情况下,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又从何谈起呢?另外,当时美国一些会计事务所既为企业提供查账服务,又同时为其做账。一项调查显示,事务所来自非审计业务的收入是其审计业务的近3倍。
审计的独立性本应是一道不容突破的制度防线,审计师失责将导致上市公司财务欺诈成风。注册会计师为虚假信息背书,营造上市公司业绩欣欣向荣的假象,进而使得股价虚高,股民受害。
与此同时,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美国的资本市场发展极为迅速,金融行业的新事物层出不穷,也日益复杂。美国原有的一套金融监管体系已经开始跟不上经济的发展步伐,滞后的监管手段也让造假者看到了机会。
显然,财务欺诈频现的症结并非源于某一个环节,令人生畏的是,整个制度都存在系统性漏洞。从公司本身到企业高管,再到中介机构和监管方,企业生存的内外部环境过度宽松,由此才给了造假者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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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方1:强化信披要求
在吸取了前述教训后,《SOX法案》对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SEC至少三年一次复核发行人包括其财务报表在内的披露信息;要求发行人迅速和及时披露关于财务状况和运营的重大变化信息;要求预测的财务信息不至于具有误导性,并应与发行人根据美国通用会计准则要求所发布的财务状况及运营结果一致;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披露等。
此外,《SOX法案》还对1934年的美国证券交易法作了修改,要求内部人员在对公司证券进行交易或证券到期交易被执行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SEC提交利益变化报告。
法案要求,注册会计师所作出的一切重大调整必须反映在公司财务报告中,年报和季报要披露重大表外交易,以及与未合并实体之间发生的,对现在或将来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关系。
药方2:高管为财报真实性背书
《SOX法案》中对企业撼动最大的方面,是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与上市公司的高管,主要是首席执行官(CEO)和首席财务官(CFO)的个人责任紧紧绑在一起,要求他们以特别书证的形式保证其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为此承担个人责任。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法案规定,所有向SEC提交财务状况定期报告的上市公司,其CEO和CFO须提交个人保证书,他们必须保证:公司提交的定期报告完全符合证券交易法的要求,以及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管理层在买卖公司股票后需立即告知SEC。
对违反证券法规重编会计报表后发放的薪酬和红利应予以退回;如果知道定期报告没有完全符合上述要求仍作出书面保证的,将被处以最高达100万美元的罚金和(或)最高达10年的监禁;若蓄意欺骗,则将被处以最高达500万美元的罚金和(或)最高达20年的监禁;若违反证券法规,高级经理人员破产时,其个人债务不得免除。
药方3: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
针对深受财务欺诈所害的投资者,法案规定了若干救济手段,其中一项规定是,在调查中,SEC有权阻止经理和董事行为并临时冻结支付给董事、经理和公司雇员的款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行动和诉讼,SEC均可为投资者的利益而寻求适当和必要的救济。如果SEC实施一项民事惩罚或命令,要求违反证券法的人士返还所得利益,那么该利益应归于为受害者而设的基金里。
法案还延长了目前对有欺诈、操纵或欺骗等违反联邦证券法而产生的民事请求权的时效,诉讼时效由原来从违法行为发生起3年和被发现起1年分别延长为5年和2年。
对于财务欺诈案的调查,一旦出现进展,SEC会通过官网在显著位置及时公布最新情况,并对案件予以编号,使各方能够快速了解到案件的最新动向。
药方4:打击内控失效审计委员会法制化
鉴于安然、世通等公司暴露出来的审计委员会缺乏独立性,导致公司内部控制失效的问题,《SOX法案》将审计委员会由公司的自治机构上升为法定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明确规定了其职责权限。
法案规定,任何拟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其审计委员会必须符合下列构成和运作要求:第一,委员会完全由独立董事构成;第二,审计委员会全权负责外部审计的聘用、解聘、监管和报酬事项,包括管理层和审计师就财务报告存在不同意见的解决;第三,如果需要,有权决定独立顾问的费用;第四,建立一套程序,以接受、存放和处理有关会计、会计内部控制机制或审计事项的投诉,并建立公司雇员能匿名或保密提供可疑会计或审计事项的程序;第五,法案修正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规定,要求审计公司必须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药方5: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管机构职能
为了加强欺诈防范、风险管理、市场监管与投资管理,从2003年起,SEC获得的拨款增加至7.76亿美元,其中9800万美元用于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和审计业务的监管。
目前,SEC正将资源集中于市场的高风险领域,并引进尖端技术来完善自身调查能力。除了事后的处罚措施外,SEC也在努力实现事前预警,通过数据挖掘来发现问题。
据SEC披露,其打击措施直指三类企业:一类是存在不当或舞弊财务报告的公司,“财务报告及审计小组”将负责专门检测这类公司,同时推动SEC对账目的执法工作,并披露欺诈行为;第二类是存在违规交易的微市值公司,这类公司通常在发行证券时存在欺诈行为,尤其是那些没有定期公开其财务业绩报告的公司,将受到一个名为“微市值公司欺诈专责小组”的追查;第三类是存在潜在欺诈或其他非法行为的公司,“风险及定量分析中心”部门将采用定量的数据和分析来检测高危行为和交易,同时加强该部门的调查能力和防范有损投资者利益行为的能力。
值得一提的是,SEC现任主席玛丽·乔·怀特此前曾担任了近10年的联邦检察官。
药方6:审计师强制轮换
作为整个财报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美国证券市场此前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以自律为主。然而财务欺诈屡禁不止,中介机构在很多时候扮演了帮凶的角色,自律管理明显陷入了失效的窘境。为了扭转这一局面,《SOX法案》对会计行业、律师向法律顾问提交有关人士违法报告以及分析师利益冲突的处理作了详细规定,其中对会计行业的监管规定份量最重。
法案要求建立独立的上市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年检、调查和处罚,制定自律规范。如果审计公司没有在该委员会登记,则不能从事上市公司的审计工作。
为保证审计师的独立性,法案对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了一系列规定,包括:禁止注册审计公司从事所服务客户的非审计业务;实行强制性轮换,审计事务所的合伙人担任公司外部审计的时间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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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现状
我国处罚力度小造假成本低
同海外发达市场相比,我国监管机构更注重对上市公司的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相对较轻,通常是给予公开谴责、警告以及少量罚款,情节严重者判处有期徒刑。可以说,我国的量刑明显轻得多。
中国首位美股索赔律师郝俊波在接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虚假陈述、财务造假等证券欺诈,美国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处罚:针对股民投资损失,由律师出面代表投资者起诉,这是民事层面;再是行政监管层面,由SEC进行处罚,严重者勒令其退市;刑事方面则由美国司法部负责,既可以向上市公司及其责任人罚款,也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刑事责任,比如判有期徒刑,严重的在20年以上。”
我国目前已有 《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进行约束。从现有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重大舞弊违法行为的判例来看,处罚力度较小。相关规定明确了舞弊行为可预期的成本上限,以南纺股份为例,公司连续5年虚构利润3.44亿元,公司仅获中国证监会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公司原董事长单晓钟处以30万元罚款。有法律界人士向记者坦言,“这样的处罚力度不仅威慑力不足,反倒在一定程度对其他上市公司起到了鼓动作用。另外,受到侵害的投资者利益又由谁来保护?”
郝俊波指出,“美国的处罚就是要让造假企业得不偿失,只有当违法成本超出所获非法利益时,处罚才能真正起到震慑效果。一般来说,罚金应该数倍于获得的非法利益。”
记者在梳理南纺股份一案中发现,目前该案尚处于刑法追诉时效内,但在追诉期限内,该案是否被移送司法机关、是否被立案等情况,仍处于不透明状态。由于无法了解案件最新进展,投资索赔更无从谈起。
与此同时,因违法成本低廉,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同造假在国内已屡见不鲜,但很少听到相关的中介机构受到重罚。
针对目前中国造假违规成本低廉和投资者保护不足的现实,业内人士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建议,应尽快建立民事赔偿制度和刑事责任制度,提高案件调查进展的透明度,对造假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处以重罚,对协同造假的中介机构也不能放任,提高造假者的造假成本,给受害投资者提供事后保障,从根本上扼杀财务欺诈发生的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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