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总体原则、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高证券期货服务业竞争力,促进中介机构创新发展,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总体原则、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意见》从三个方面明确了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涉及15条内容。
一是建设现代投资银行。支持证券经营机构提高综合金融服务能力,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创新产品、业务和交易方式,探索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
完善基础功能,支持证券经营机构拓展投资融资、销售交易、资产托管等基础功能,进行销售交易类产品创新,满足客户对非标准化产品的需求。鼓励证券经营机构为大宗交易、私募产品、场外衍生品等各种金融产品开展做市等交易服务。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推进统一证券账户平台建设,建立与私募市场、互联网证券等业务相适应的账户体系。规范证券行业支付系统,研究建设支付平台。拓宽融资渠道,发展跨境业务,提升合规风控水平,促进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品牌影响力和系统重要性的现代投资银行。
二是支持业务产品创新。推动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符合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开发跨境跨市场、覆盖不同资产类别、采取多元化投资策略和差异化收费结构与收费水平的产品,研究建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制度体系及相应的产品运作模式和方案,拓宽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允许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支持开展固定收益、外汇和大宗商品业务。支持融资类业务创新,完善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规则,扩大融资融券与转融通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稳妥开展衍生品业务,发展柜台业务,支持自主创设私募产品。在支持创设私募产品方面,证监会明确将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逐步实现对证券经营机构自主创设的私募产品实行事后备案。对在证券经营机构柜台市场或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创设的私募产品,直接实行事后备案,支持证券经营机构设立并购基金、夹层基金、产业基金等直投基金。
三是推进监管转型。转变监管方式,支持证券经营机构依法自主开展业务和产品创新,自主识别、判断并承担创新风险,加强事中监管与动态监测监控和以风险、问题为导向的现场检查。强化事后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日常监管机构、稽查执法部门和自律组织之间的监管执法联动机制。
深化审批改革,放宽行业准入,实施业务牌照管理。支持民营资本、专业人员等各类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出资设立证券经营机构,进一步放宽证券经营机构外资准入条件。支持国有证券经营机构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交叉持牌,支持符合条件的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隔离的基础上申请证券业务牌照,鼓励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申请公募基金管理牌照和托管业务牌照,适时扩大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