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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部委: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项目 最高可获300万资助

    2014-04-16 01:07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金微 发自北京    

    每经记者 金微 发自北京

    日前,财政部、工信部等四部委出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办法提到,专项资金运用无偿资助方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项目按照不超过相关研发支出4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个创新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引导基金给予每个项目投资前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研发的费用支出。创业投资机构对“辅导企业”实施投资后,引导基金给予每个项目投资后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用于补助 “辅导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的费用支出;引导基金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对创业投资机构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支持。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中小企业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专项资金对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提出具体举措,发挥财政资金对信用担保机构等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机构的激励作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工信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处长童有好在接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说,针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原来由几个部门负责管理,存在重复和交叉的现象,现在统一管理后,任务和责任更加明确,让中小企业更方便地获得资金。

    这次整合后的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支持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前沿核心关键技术,支持中小企业围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及高技术服务等领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童有好表示,管理办法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激励,通过补贴奖励的方式,可以更好地让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等,以解决企业融难题。

    办法规定,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2%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0.5%的比例给予补助。在奖励方面,专项资金对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增长额3%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增长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对积极探索创新效用显著的担保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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