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银监会近日下发《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即99号文)给相关银监分局和银监会直管的信托公司,被信托业界称为“史上最全面”的信托公司风险监管文件出炉。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银监会近日下发《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即99号文)给相关银监分局和银监会直管的信托公司,被信托业界称为“史上最全面”的信托公司风险监管文件出炉。
受访的多位信托人士表示,这是银监会首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单独针对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提出指导意见,其中诸多具体措施涉及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各个方面,堪称史上针对信托公司风险监管最全面的文件。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99号文以严防风险为目的,强调了信托公司在风险中应负的责任,要求信托公司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文件规定,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信托公司经营损失侵蚀资本的,应在净资本中全额扣减,并相应压缩业务规模,或由股东及时补充资本。
“99号文关于风险防控的部分特别详细,而且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相信监管部门将会严格执行,这对于缓释信托公司潜在风险将起到很大的作用。”用益信托首席分析师李旸表示。
“这意味着信托公司股东未来将承担更大责任,无疑强化了市场‘刚性兑付’的预期。”一位中部地区信托公司高管表示,“对信托公司股东要求那么多,可以说间接地让信托牌照贬值。”
北京某信托公司管理人士则表示,信托公司本来是有限责任公司,如此一来信托公司的股东似乎要承担无限责任。但另一方面,此举让信托刚性兑付的神话得以延续,对信托的销售环节有利。
尽管如此,在李旸看来,信托公司近两年为股东贡献了不菲的利润,股东也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99号文并未明确所有风险均由信托公司承担,仍需要视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而且操作起来可能有多种解读,因而并不足以说明监管力保“刚性兑付”。实际上,99号文延续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监管的107号文的思路,也是对银监会去年底提出的“八条机制”的具体落实。
按照99号文的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对已开展的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要查明情况,摸清底数,形成整改方案,于今年6月底前报送监管机构。各信托公司要结合自身实际,循序渐进、积极稳妥推进资金池业务清理工作。各银监局要加强监督指导,避免因“一刀切”引发流动性风险。
这也符合此前监管层对资金池业务的表态。1月6日,银监会召开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要求防范理财、信托、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四种业务风险。其中,理财与信托将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
信托资金池业务曾火爆一时,尤其是在市场资金面偏紧时,很多信托公司便借助资金池产品来缓解流动性紧张。
前述中部地区信托高管认为,对于信托资金池业务不该采取一刀切的监管思路,毕竟资金池业务对于信托公司帮助客户进行组合投资、分散风险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除了资金池业务外,99号文还明确了紧盯重点风险领域,对融资平台、房地产、矿业以及产能过剩行业、影子银行业务等风险隐患进行重点监控,并适时开展风险排查。
从微观层面来看,99号文无疑为新的信托产品上市设置了繁琐的程序。按照规定,从今年起对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实行严格的准入审批管理;对业务范围项下的具体产品实行报告制度。凡新入市的产品都必须按程序和统一要求,在入市前10天逐笔向监管机构报告。监管机构不对具体产品做实质性审核,但可根据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净资本状况、风险事件、合规情况等采取监管措施。
“以前只有房地产、关联交易、创新型业务需要向监管部门报批,如果每只产品都要报告,无疑会使信托公司增加更多繁琐的工作。”某中字头信托公司高管表示。
李旸则认为,相较其他类金融机构,信托公司目前的IT系统确实有待完善,而且每家公司的系统都不一样,这给监管部门获取数据和信息造成了不小的难度,不像银行内部的业务系统是可以直接对接监管部门的系统。
此外,99号文还规定,异地推介的产品在推介前向属地、推介地银监局报告。属地和推介地银监局要加强销售监管,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叫停,以防风险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