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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锦秋:发展股权众筹尚需扫清诸多障碍

    2014-03-31 01:07

    ◎熊锦秋(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

    股权众筹模式对于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有积极意义,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近日称将适时出台指导意见,促其健康发展。笔者认为,要发展股权众筹,还需扫除不少障碍。

    创意人或创业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向众多投资人筹集创业资金,投资人由此获得创业公司的股份,此即为网络股权众募或股权众筹。股权众募可以为具有较好创意的项目提供大众化融资渠道,当然同时社会公众的小额权益性投资也多了个新的投资渠道,这是融资民主化、金融市场化在互联网时代的自然延伸。创意者融资来源不再局限于银行、风投等专业机构,这对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具有特殊价值。

    当然,要发展股权众筹,还存在不少障碍。首先是法律障碍,《证券法》第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证监机构等依法核准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股权众筹发行对象基本都是不特定对象,且人数往往超过200人,按当前《证券法》规定很多股权众筹属于公开发行,未经证监会批准不得发行。另外当前还存在“非法集资”高压线,“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股权众筹若未经批准,显然也触及这条高压线。

    正是因为忌惮股票非法发行和非法集资高压线,多数众筹网站规定,项目发起人对投资者的回报形式必须是实物、服务或者媒体内容,众筹本质上就演变成了捐资、团购或者网上预售。

    发展股权众筹第二大障碍,是诚信。目前我国征信体系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整个社会信用水平较低,股权众筹通过网络中介平台,而虚拟网络背后的筹资企业,其信用状况如何,公众不大清楚。另外,企业资金筹集到位以后如何监管流向,企业有了盈利之后怎么让其如约分配给社会公众,这些方面都还缺乏制度规范,由此社会公众最为担心的就是,股权众筹是否会成为新型的网络诈骗。

    对于准备募集资金的创意人来说,如果为了向公众募集资金而将自己的创意在众筹网站过度详细表述,由于对知识产权保护还不给力,其他人就可能抄袭剽窃他的成果。如果对创意只进行简单表述的话,社会公众又难以了解其项目,难以激发公众投资兴趣。

    要推动股权众筹,先要扫除法律障碍,为此就要对可能构成公开发行的股权众筹,予以适当豁免。201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 《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正式将众筹融资合法化,允许众筹面向不特定的大众进行。我国也可借鉴其中经验,对股权众筹予以适当法律豁免。

    另外要扫清股权众筹中的诚信障碍,关键是要做好企业信息披露和责任追究。美国《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规定,发行人等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对主要事实如实陈述或疏忽披露,都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投资者可针对发行人及其董事和管理人员提起民事诉讼。

    若放行股权众筹,与其他互联网金融产品一样,就要加强其监管。如果监管不到位或对发行人约束不到位,钱来得容易,可以随便花,亏了也不用承担什么责任,那么就有人以此作为新的诈骗平台,其目的一开始就不是为了创业,而是为了圈钱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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