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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建行债务纠纷案重审败诉 涉及本息逾8000万

    每日经济新闻 2013-12-27 01:32

    每经记者 张静    记者 王健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张静 王健 发自西安    

    每经记者 张静 王健 发自西安

    在经历一审败诉、二审发回重审后,陕西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陕西信合)下属6家联社,与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以下简称陕西建行)之间的债务纠纷,部分案件重审判决结果近日出炉,西安中院判决陕西建行应承担超8000万元债务。

    原告陕西信合方代理律师王洋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上述纠纷的关键争议聚焦在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开信西安营业部)的实际归属问题。

    陕西建行代理律师称,是否上诉自己并不太清楚。

    法院判定建行应承担债务

    陕西信合与陕西建行间的马拉松式债务纠纷,已困扰双方13年之久。2009年至2000年间,陕西信合下属6家联社与开信西安营业部产生了数笔代理国债投资交易。据《每日经济新闻》2011年报道,陕西信合雁塔联社原营业部主任王丽回忆称,当时双方签署了 《委托投资国债协议》,约定年投资回报率9%,但开信西安营业部只偿还了部分本息。陕西信合风险管理部副部长张镐表示,开信西安营业部对陕西信合6家联社尚有1.22亿元本金未归还。

    西安中院认为,上述营业部曾因政策原因转让给开封市信托投资公司 (以下简称开封信托),但自1996年起至2003年,该营业部形式上属于开封信托,而实际归建行所有和管理,建行不仅从中收取利润,还为开信西安营业部承担债务。

    法院认为,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以下简称海南赛格)虽然参与过开信西安营业部的经营管理,但因营业部转让违反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未被中国证监会批准而无效,海南赛格被责令退出,营业部仍由建行全面接管,由于该营业部为非法人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应由其开办单位或上级法人来承担。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取的民事判决书显示,西安中院在重审时认为,原告方陕西信合与开信西安营业部自愿达成的《委托投资国债协议》属于有效协议,原告与该营业部存在委托投资国债的法律关系;开信西安营业部由原建行信托投资公司开办,该公司几经变更后与被告陕西建行合并,故原告与该营业部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应由被告承担。西安中院在重审中支持原告陕西信合方诉求,判决陕西建行败诉。

    代理律师:是否上诉还不清楚

    昨日(26日),王洋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其获取的证据表明,在债务发生时,该营业部实际归陕西建行所有,现在该营业部主体不存在了,其实际控制方陕西建行应承担其债务及由此发生的利息。

    据悉,陕西信合曾在2009年的一审判决中败诉。法院认为,由于原告陕西信合提供的相关书证均为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被告陕西建行亦不予认可,故从证据规则角度难以确认其真实性,要求陕西建行替开信西安营业部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此,陕西信合不服判决,上诉至陕西省高院,陕西省高院裁决此案发回重审。王洋称,这期间,原告方代理律师再次取证,获得多份涉及上述营业部数次转让时的协议及相关文件等关键证据。

    据王洋介绍,陕西建行与陕西信合下属6家联社的债务纠纷,目前分为10个案件,此番判决仅涉及莲湖区、长安区、雁塔区3家联社的4个案件,涉案金额本息合计约8578万元 (利息截止日为2009年9月22日);其余案件涉及本金6450万元,随后将陆续启动诉讼程序。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陕西建行代理律师,该律师表示是否上诉自己并不太清楚,不方便和记者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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