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调查发现,大多数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中“无手续费收取明细”,逾半数银行的信披中“无产品运行信息”,以结构性产品为主的部分产品“无到期收益率”
逾10万亿元理财产品正在规模高速路上持续狂飙,然而其中相当部分的产品却没有系“安全带”—信息披露严重缺失。
本报记者结合商业银行官网和第三方统计数据调查发现,部分产品沦为“三无产品”:绝大多数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中“无手续费收取明细”,逾半数银行的信披中“无产品运行信息”,以结构性产品为主的部分产品“无到期收益率”;同时投资者对于信息披露的形式更是“无从选择”。
产品规模突破10万亿元
几无悬念
对于银行理财产品来说,2013年似乎可以在其成长记录中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截至目前,银行理财产品余额达到更高一个量级—10万亿元量级几无悬念。
截至6月末,银行理财资金余额已经达到9.08万亿元,其中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余额2.78万亿元。本报记者此前了解到的权威数据也显示,2011年商业银行共发行8.91万款理财产品,截至2011年年末的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为4.59万亿元;2012年,全国共有233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了理财业务,截至2012年年底共发行理财产品32152只,理财资金余额为7.1万亿元。也就是说,今年上半年银行理财产品余额约增长了2万亿元,平均每个季度增长1万亿元。按照此速度大致推算,银行理财产品余额很可能已经在今年三季度末达到10万亿元。
或者说,截至目前的11月中旬,银行理财产品余额突破10万亿元几乎已是板上钉钉。
但是,长期以来饱受诟病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一直未能有突破性的改观。信息披露的不完整、不充分,显然与逾10万亿元的理财产品规模不匹配,并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重视。
在今年的年中工作会议中,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曾明确要求,已开展理财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规范登记理财信息,加强非现场监管和风险预判预警。
管理费占比高
且无收取明细
本报此前对于银行理财产品隐性收取高额投资管理费进行了率先揭示,即理财产品实际投资收益中高出预期最高收益率的部分,都被银行以投资管理费的名义全部收入囊中。近日本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银行目前仍在收取此项费用,且多数银行并未向投资者明示具体收取的金额和比例,“代客理财”的法律定位受到冲击。更有数家原本披露该项收费的银行在被媒体报道或投资者质疑后,干脆选择继续收取但不再披露。
本报记者按照某信披比较全面的城商行一款43天、预期收益率为4.9%的理财产品产品进行计算发现,该款产品管理费与客户收益的比值可以达到1:3。
“由于资金规模比较小,城商行的收益能力通常并不是最强的”,某银行业资深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国有大行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理财产品规模大,议价能力更强,收益率自然更高,可以获得的管理费也是水涨船高”。当然,普通投资者对于银行这一高比例的收费并不知情。
此外,部分曾被揭示收取高额投资管理费的银行,不仅将目前的实际收费情况隐匿起来,甚至还修改产品说明书,以寻求“道义”上的支持。例如,某农商行在说明书中强调“若理财产品资产投资实际运作收益未能超过预期收益,本行自行承担管理费亏损风险”。然而,银行承担的仅仅是所谓的管理费亏损风险,不是理财产品亏损风险,且银行已经收取了销售、托管等费用,管理费亏损的可能更是微乎其微。
产品投向模糊
运行信息披露不足
在银行理财产品信披中,有关产品投向等运行信息的披露最为缺乏。普益财富发布的第三季度银行理财能力排名中,有关信息披露规范性的统计显示,83家参与排名的银行中(在百余家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中,排除发行产品数或公开了到期收益率的产品数小于5款的银行),有46家运行信息的披露部分得分为“0”。
普益财富研究员肖芳表示,部分国有银行大量运行中的产品信息披露不足,还有部分国有银行甚至在产品发行信息上的披露也相当不充分,股份制银行也多数存在发行、到期或运行信息中的一项或两项披露严重不足的情况。
逾六成结构性产品
无到期收益率
虽然银行理财产品的规模达到了10万亿元量级,但是其信息披露的强制性仍显不足。普益财富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三季度,共有10253款理财产品到期,仅有76%的产品披露了到期收益数据。
在各类银行理财产品中,结构性产品是信披缺失的重灾区。有数据显示,今年前8个月,共有938款结构性理财产品到期,其中披露到期收益率的结构性产品有348款,披露率仅为37%。在披露到期收益的结构性理财产品中,275款结构性理财产品达到预期最高收益率,占比为79%。
上述数据表明,结构性理财产品到期信息披露率相当低。在分析人士眼中,其原因在于结构性理财产品因收益波动较大,很多产品不能达到最高预期收益,进而饱受业内诟病,银行索性对到期收益信息封闭起来不做公布。从已披露到期信息的理财产品来看,其达标率仅为79%,远低于非结构性理财产品的达标率水平。
信息披露方式不确定
投资者“无从选择”
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制度的本意,是对相关产品的最新进展进行及时的披露和分析,投资者也可以借此了解自身资金的安全性。但目前的现状是,对于银行而言,理财产品的公告方式可以有多种选择,投资者则无从选择,一旦中间出现信息了解不及时,风险则由投资者全部承担。
某国有大行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强调,“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发生银行认为可能影响理财产品正常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所投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它可能对理财客户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时,银行可视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客户:银行网站、相关营业网点发布、电子邮件、电话、以信函形式邮寄、手机短信等。客户应及时主动查询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如因客户未主动及时查询信息,或由于不可抗力、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非银行过错原因造成客户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因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一位投资者对记者表示,“其实越是多重信息披露方式,越容易发生信息丢失,因为投资者不知道究竟银行会选择哪种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又不可能每天既上网站、又去营业厅,再查看邮箱,还得担心漏接电话”,“最好的方式是投资者与银行直接约定具体的适合自己的通知方式”。
有银行业内人士指出,银行预留的多种信息披露方式实际上可以帮助银行实现“有限披露”——如果银行的某些事项是必须披露但银行并不想大范围宣传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中覆盖面最小的方式进行传播。
相比较而言,另一家股份制银行的规定则更明确。该行表示,“银行调整本产品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客户不接受上述调整的。银行对该产品做出上述调整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客户,客户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日书面通知银行提前赎回该产品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为客户接受银行对该产品所做的上述相关调整”。
原文:http://bank.hexun.com/2013-11-19/1598009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