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市场准入再融资股权激励 创业板三大制度亟待改革

    证券时报 2013-10-30 08:53

     

     

    2009年10月,历经十年磨一剑的中国创业板市场隆重登场。弹指一挥间,中国创业板已迎来了4周岁的生日。创业板推出4年来,诚如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所言:创业板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大力培育新兴产业,塑造竞争新优势等方面的效果正在初步显现。

    但是随之而来,各方对这个新兴市场板块的期待更加强烈和急迫,对其自身的相关基础制度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证券时报记者通过与业内交流,对下一步完善创业板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创业板准入、再融资、股权激励等方面,呼吁尽快推进,以期制度设计更加贴近创新性、成长性企业的特征需求和产业规律。

    【准入制度】

    呼吁放开盈利门槛 专设互联网板块

    在创业板设立之初,为了保证板块的平稳顺利推出,针对上市准入门槛设置两套财务指标。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拟上市资源充沛且最终上市数量有限,第一套也就是财务门槛较高的指标成为企业首选。这个起初为了保证投资者利益而设置的上市制度,在经过近年的运行后被认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很多未来可能成长为有代表性公司的企业,由于条件所限被创业板拒之门外。“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我们当前市场的准入门槛存在问题。”深圳一家知名创投机构负责人说。

    据了解,监管部门目前正在研究修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的财务条件,不少业内人士更是呼吁借此机会调整准入门槛适应形势变化,尤其对“耐克曲线”这一违背企业发展规律的指标进行修改。“这一方面比较符合企业发展实际情况,因为市场难免有变化波动,拟上创业板的多为中小型企业,这类企业受市场大环境的影响最为灵敏,耐克曲线对于企业业绩增长的要求过于生硬;另一方面也将减少和杜绝企业与中介机构的财务操控与包装行为,让企业少一些粉饰业绩、包装上市的冲动。”民生证券投行部门有关人士说。

    在呼吁降低创业板准入门槛的呼声中,还有一个颇为大胆的建议:加大对互联网类企业登陆创业板的支持力度,设立不重历史盈利重未来成长上市门槛的互联网板块。“可以考虑专门针对互联网等企业设立上市指标,不重盈利要求,改为侧重收入增长速度、企业规模、行业地位等,让那些暂时亏损,但是收入增长很快、拥有一定规模经济优势的互联网企业也能够在国内上市,而不用舍近求远到海外上市。”有长期关注创业板制度建设的专业人士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对此,有业内人士评价认为,互联网等新兴产业代表着未来经济发展的方向,近年来,由于国内上市门槛等问题,大量优质互联网企业流失海外市场,如何通过调整门槛留住互联网企业值得思考。不过,配套的司法制度建设要及时跟上,加大对违法违规上市的法治力度,防止亏损企业上市后鱼龙混杂。

    【再融资制度】

    企业需求迫切 呼吁放宽分道制标准

    如果说前两年因为创业板公司大多坐拥巨额超募资金、再融资需求不那么急迫的话,在进入第四个年头后,不少早期上市的创业板公司随着募投项目的落实到位、并购活动的大幅开展等原因,IPO募集资金的余粮已经所剩不多,诸如乐视网(300104)等公司则已经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取资金支持。

    一位资深业内人士表示,当前创业板公司的再融资需求十分迫切,除了市场上大家都耳熟能详的乐视网一类的公司外,很多大家都不太熟知的创业板公司的资金需求更为急迫,而即便是那些发债公司,利息负担也非常大,亟待再融资政策出台。

    “小额快速融资的再融资制度应该尽早推出,并且最好将其审核权限尽快下放到深交所。”在该人士看来,尽快出台创业板再融资制度还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上市公司要想做大做强,收购兼并是最常见的办法,而受限于创业板再融资制度的暂时缺失,那些谋求快速做大做强的创业板公司就好比“缺了一条腿”,作为一项资本市场的基础制度,再融资制度不应该缺席那么久。

    达晨创投董事长刘昼也表示,创业板公司对小额快速融资的需求很高,建议可针对创业板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情况的不同特点,考虑尽快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数额较小的多次快速融资制度,建立多样化的发行方式制度,以满足企业更快捷的融资需求,可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同时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超募严重问题。

    针对与再融资制度密切相关的并购重组分道审核制度,也有市场人士发出了“分道制门槛太高太严,希望适当降低标准以及放开行业限制”的呼声。

    按照证监会规定,深沪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评价结果、中证协对财务顾问执业质量评价结果为双A,且项目符合九大推进兼并重组重点行业,交易类型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不构成借壳上市的,可以进入豁免或快速通道。

    从深交所披露的2012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评结果来看,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中考评结果为A的分别有56家、127家和60家。据统计,符合相关行业要求的上市公司分别仅有4家、25家和15家。可见,仅从并购重组项目、上市公司自身来看,符合豁免/快速通道条件的公司很少。若再加上财务顾问评级为A这一限制,符合条件的企业恐怕会更少。华泰联合投行部人士表示,对照来看,能满足多项条件且成功过会的企业不会很多,进入绿色通道仅是小概率事件。

    对于分道制圈定的九大重点行业,主要包括“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国海证券(000750)投资部门工作人员也认为,基于淘汰落后产能等考虑,现行分道制仍然主要集中在传统产业,而创业板公司中比较集中的高端制造业、文化传媒等为代表的新兴产业涉及则不多,建议放宽分道制中的行业限制,将更多新兴产业纳入其中,充分地享受分道制的政策红利。

    【股权激励制度】

    行权即缴税不科学 呼吁变现再缴税

    创业板主要服务于自主创新企业,这类企业不同于传统企业的主要特征是盈利基础不依赖于固定资产投入,而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比重较大。由于人才是创新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为了更好地吸引人才,创业板公司往往大量采用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被冠以“金手铐”的称号,然而迄今为止,“金手铐”效果却一般。除了市场因素和公司主观因素外,多位市场参与人士反映:税制问题也是影响当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的原因之一。

    上述国海证券工作人员介绍,目前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通常要适用45%的最高税率,纳税义务产生的时点比较早,这种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股权激励的激励效果。依照现行的股权激励政策,获得股权激励的人员在股权行权后,就面临执行纳税的任务,这样的安排导致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较早。

    上海广发律所专业人员也认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个时点上获得股权激励的员工尚未出售其获得的股权,因为一般股权激励获得股份都有限售期,那么行权即缴税就意味着提前缴税,使获得激励的员工面临资金压力。“即便在实操中,缓缴税额的期间可以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但不可否认对于一些人来说要先垫钱缴税还是不容易。”上述法律人员说。一上市公司独董介绍,所在公司就曾出现公司受激励人员无资金实力行权以及缴税的问题。

    另外,如果股票最终变现时卖价低于行权日收盘价怎么办?此前行权日的多缴税部分要不要退还,或者以某种方法抵扣原来的纳税。业内认为,这些问题都没有说法,也一定程度折射出当前股权激励税收政策存在缺陷。

    还有证券行业专家认为,上述缴税规定产生了一种不良影响,即股权激励对象为了缴纳税款,不得不在集中时点上在二级市场大比例出售股票来筹集资金。甚至还不排除有个别公司为少缴税,故意压低行权日股价的可能,这都违背了股权激励政策的长期激励目的,同时不利于股市的健康发展。

    因此,不少业内人士都呼吁,适当延后股权激励纳税义务产生时点,“建议可以在实际变现后再缴税。”有券商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

    据了解,这种做法也是国际成熟市场的惯例,如美国、英国、日本等成熟资本市场国家都有类似规定。

     

    上一篇

    股息率水平或制约优先股发行

    下一篇

    创业板大股东套现忙 4年减持496亿



    分享成功
    每日经济新闻客户端
    一款点开就不想离开的财经APP 免费下载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