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华力创通签1.8亿重大合同 近一年后才披露

    2013-10-30 00:55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李映泉    

    每经记者 李映泉

    昨日 (10月29日),华力创通(300045,收盘价17.59元)披露的重大合同公告称,与好帮手公司签订了一项关于车载北斗/GPS多媒体智能模组的销售合同,合同金额达1.82亿元。

    令投资者诧异的是,公告显示,上述合同早在2012年11月就已签订,不过公司当时并未披露有关此项合同的公告,这份“尘封”了将近一年的合同直到昨日才得以“见光”。对此,有律师指出,公司此举或违反了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求,涉嫌信披违规。

    重大合同姗姗来迟/

    昨日公告显示,华力创通与广东好帮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好帮手公司)签署了《车载北斗/GPS多媒体智能模组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协议明确了好帮手公司将公司纳入其企业合格供应商体系管理,这也标志着公司与好帮手在2012年11月签订的 《车载北斗/GPS多媒体智能模组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进入执行阶段。

    公告中分别介绍了 《购销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的内容。《购销合同》内容中即已明确约定了产品、数量和金额,即65万套车载北斗/GPS多媒体智能模组,合同总金额预计为1.82亿元,并约定了履约期限为2013年至2016年。目前该合同已经生效。

    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则涉及三点:一是将模组首次可供货时间更变为2014年6月30日前;二是好帮手公司将华力创通纳入企业合格供应商体系管理;三是约定了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根据深交所创业板管理部在2011年发布的《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中第一条规定,上市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产品或者商品、提供劳务、承包工程等重大合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应当及时报告深交所并披露。

    根据财务报告披露的数据不难计算,1.82亿元分别占华力创通2012年度营业收入 (2.80亿元)的65.04%,占2011年营业收入(3.02亿元)的60.26%,且绝对金额远超1亿元,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信息。不过,记者查阅了公司自2012年11月起的所有公告,却并未发现有关上述合同的表述。直至昨日,公司才披露了该项合同,以及近期签署的《补充协议》,但这距离合同签署之日起已时隔接近一年。

    律师:信披滞后/

    为了解《购销合同》未及时披露的原因,《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华力创通方面,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林浩向记者表示,尚不清楚原因,需要向公司董秘吴梦冰进行咨询。但由于吴梦冰正在开会,林浩表示将在联系到吴梦冰之后回电答复。但截至记者发稿,仍未获得对方的回复。

    为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电话咨询了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律师。张远忠表示,华力创通在去年就签订了大额合同,其在金额和营收占比上均达到了披露标准,公司理应在当时就进行公告。但公司时隔近一年之后才进行披露,明显违反了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原则。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的王智斌律师也对记者表示,在签署重大合同后,华力创通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就进行披露。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还注意到,自去年12月开始,华力创通股价开始走牛,到今年1月,华力创通股价更是急剧飙升,为此公司还在1月11日披露了《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当时公司还信誓旦旦地表示“本公司目前不存在任何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存在其他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本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版权声明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2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等,违者必究。

    上一篇

    特变电工拟每10股配售2.2股

    下一篇

    珠江啤酒前三季度净利降28% 夹缝中生存患上“补助依赖症”



    分享成功
    每日经济新闻客户端
    一款点开就不想离开的财经APP 免费下载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