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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详解金改进程 温州民资设立民营银行方案已上报

    证券日报 2013-10-24 09:53

    “积极引导民资设立各类金融机构,研究制定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试点方案,已上报国务院。”昨日,浙江省副省长朱从玖在杭州邀请国内主流财经媒体座谈会上透露,《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已经提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浙江详解温州金改进程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已经提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积极引导民资设立各类金融机构,研究制定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试点方案,已上报国务院。”昨日,浙江省副省长朱从玖在杭州邀请国内主流财经媒体座谈会上透露,《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已经提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当日,朱从玖介绍了温州金改一年多来的工作进展,并总结了温州在推进民间融资管理地方立法、引进民资壮大金融机构、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等七个方面取得的成绩。值得称赞的是,目前温州启动股改企业172家,完成40家,改制企业正在积极筹备上市和到区域性资本市场挂牌。

    “温州金改确实取得不少成绩,但更需要多做一些突破性改革。”温州金融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岳彩申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对于民间借贷应该采取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策略,因为只有在激励的背景下,民间借贷主体才会主动登记借贷信息,在了解民间借贷信息的基础上,温州金改才能找到突破口。

    “建议采取优惠政策,鼓励民间借贷主体到温州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登记,比如给予主动登记的民间借贷主体更大幅度的借贷利率范围;或者给予主动登记的民间借贷主体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岳彩申建议。

    据记者了解,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对于超出上述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四倍利率可能带来的风险,岳彩申建议,在主动登记的民间借贷行为中,在考虑商业可持续性前提下,可以适当放宽利率幅度。

    “这些传统的法律规制方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有效引导民间资本优化配置,也难以防范民间借贷可能产生的风险,存在明显的失灵现象,削弱了民间借贷治理的效果。”岳彩申强调。

    岳彩申建议,从法律制度的整体架构分析,规范民间借贷必须正视我国民间借贷的现实发展状况,充分考虑其信息约束条件的双重性,转变民间借贷法律治理的传统思维,引入激励性规制的理论范式,以建立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多方合作博弈机制为核心,选择市场准入、区域竞争、税收减免、价格上限、信息保护、主体身份转换等激励规制工具,优化法律制度设计,构建差异化及多样性的规制机制,形成科学的法律激励结构,引导民间借贷主体积极追求法律规定的目标,促进民间资本合理流动,有效防范民间借贷风险。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主要依赖禁止、限制、打击等命令控制型法律治理模式,规范民间借贷并防控其可能带来的风险。

    “实际上,民间借贷早就超过上述保护范围。”岳彩申认为,与其让此类民间借贷行为“地下存在”,不如扩大其浮动范围,让其主动登记。

    自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批准设立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并确定改革的十二项主要任务至今,温州金改已经一年半时间,截至目前,温州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帮助成交14亿元,虽然成本和风险有所降低,但14亿元的规模与民间借贷规模有相当大的差距。记者 左永刚

    原文链接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3-10/24/c_12558917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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