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裴文斐 发自上海
每经记者 裴文斐 发自上海
近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流动性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流动性覆盖率、存贷比和流动性比例均属于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要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
对于《流动性办法》保留存贷比的做法,银行人士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不意外,“存贷比同时具备监控流动性风险和货币供应的功能,短期内还会存在。”
银监会也在新闻通稿中承认了存贷比的不足之处,如 “覆盖面不够,风险敏感性不足,未充分考虑银行各类资金来源和运用在期限和稳定性方面的差异,难以全面反映银行流动性风险等问题”。
业内人士建议,未来存贷比或不作硬性考核,而作为参考指标。
流动性覆盖率可低于100%/
2011年,银监会曾发布过《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此次《流动性办法》又作了些调整,在充分考虑我国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实际的基础上,采纳了巴III流动性标准对流动性覆盖率的大多数调整内容。银监会称,与2011年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调整主要包括下调非业务关系存款、与央行进行的担保融资的流出率;增加对衍生产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与覆盖;明确允许商业银行在压力状况下流动性覆盖率降至100%以下等。
《流动性办法》明确:流动性覆盖率、存贷比和流动性比例均属于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商业银行应当持续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最低监管标准。
其中,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不低于100%,但商业银行在压力状况下流动性覆盖率可降至100%以下。
《流动性办法》要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在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在过渡期内,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对于流动性覆盖率已达到100%的银行,鼓励其流动性覆盖率继续保持在100%之上。
另一项流动性监管指标流动性比例的要求是不低于25%。《流动性办法》明确,当发生严重的系统性风险时,银监会应当考虑所采取措施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的影响和顺周期效应。在要求商业银行采取措施恢复流动性水平时,可以给予适当时间,防止对商业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造成负面影响。
与巴III流动性标准相比,《流动性办法》更为严格。此次只增加了BBB-至A+的公司债券作为2B资产,未纳入股票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而巴III流动性标准允许各国自主决定增加2B资产,包括信用评级为BBB-至A+的公司债券、满足特定条件的股票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银监会解释称,主要由于目前我国法律禁止商业银行在境内投资股票,国内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品种少、规模小、交易不活跃,尚不满足巴III流动性标准所规定的“存在规模大、具有市场深度、交易活跃且集中度低的市场”条件。同时,我国银行业在境外持有的股票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数量也很有限。
存贷比是否保留引争议/
记者注意到,在上述《流动性办法》中,75%存贷比的监管红线依然是考核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手段之一。
一股份行相关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保留存贷比并不意外,短期内存贷比的考核依然会存在。
“存贷比限制除了控制流动性风险,还能帮助监管层控制货币供应量。”前述股份行人士称,“如今的商业银行通过发放贷款、购买外汇、购买债券等引起负债和存款增长,这个过程中扩大了资产负债表,也创造了更多的货币。此外,国内银行存、贷占比较高,不同于欧美发达资本市场银行。目前来看,存贷比确实有其存在的意义。”
而银监会也在新闻通稿中称,存贷比指标确实存在缺陷,“随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经营模式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存贷比监管出现了覆盖面不够,风险敏感性不足,未充分考虑银行各类资金来源和运用在期限和稳定性方面的差异,难以全面反映银行流动性风险等问题。”
不过,即便在改革最前沿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监管层也没有贸然废除存贷比考核,审慎态度可见一斑。上海银监局局长廖岷曾表示:“对存贷比、流动性、风险管理等指标,根据(自贸)区内银行的实际展业情况进行调整。”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曾表示,监管机构有必要调整现75%贷存比指标,否则会对银行信贷扩张构成最大制约。随着银行资产负债的多元化,贷存比的代表性有限,更应该作为一个监测指标而非硬性约束的指标去考察贷款审慎与否。
值得注意的是,也有银行业分析师认为,存贷比必要性已大幅降低。
比如,国泰君安的分析师就指出,首先,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已被“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流动性比例”替代;其次,在金融脱媒大趋势下,存款在银行负债中的占比在持续下降;另外,存贷比严重影响信贷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有效性,并加剧了银行之间在存款市场的恶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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