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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跨境应税服务免税范围明确 纳税人需备案

    新华网 2013-09-30 16:54

    记者29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国试点,进一步细化政策、规范管理,税务总局于近日制定并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记者29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国试点,进一步细化政策、规范管理,税务总局于近日制定并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等等九大类跨境服务属免征增值税范围。

    根据办法,为减少行政审批、优化纳税服务,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实行备案管理。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免税办法规定报送的材料,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备案无疑义后,纳税人方可享受免税政策。

    税务总局表示,在明确纳税人申请跨境服务免税采取备案制同时,为加强税收管理和防范涉税风险,办法要求纳税人办理备案时须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财务核算时必须单独核算免税跨境服务的销售额。

    普华永道中国区流转税主管合伙人胡根荣建议,免税办法出台对于企业而言具有很明确的指导意义,企业应尽早全面了解政策背景及要点,审查和评估现有的服务,掌握跨境服务免税申请的流程,对于技术和释义上还不明确的地方,应及时与税务机关主管人员沟通。(新华网 何雨欣、侯雪静)

    文章链接 http://finance.qq.com/a/20130930/00035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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