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采访多位律师得知,兴民钢圈这则公告属于典型的虚假陈述中的一种,即虚假记载,一旦证监会认定其虚假记载,因公告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赔偿。
每经记者 刘明涛 发自成都
从涨停到跌停,20%巨幅变动只用了2分钟。纵使兴民钢圈在10点50分停牌,1个多小时成交5.9亿元,也交其前一交易日成交金额翻了三倍之多,造成投资者巨大损失。
到底这则公告是人为造成,还是不小心的笔误,《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迅速联系公司董秘崔积和,但是其手机一直无人接听,记者随即联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刘兴博,其也不在单位,不过公司其他证券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们的公告确实出错,后面人民币单位,317.34万元人民币订单才是正确的,我们也是在开盘后才发现这个问题,没能停牌,目前已经向交易所提交公告更正。”
那么,从集合竞价涨停到瞬间跌停这短短2分钟,兴民钢圈成交近1.4亿元,随后一个多小时累计成交5.9亿元,成交金额大幅放大,这由公告引发的“血案”,投资者是否能够寻求赔偿,而这则公告是否有涉嫌虚假陈述的问题,会遭到证监会调查呢?《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采访多位律师得知,兴民钢圈这则公告属于典型的虚假陈述中的一种,即虚假记载,一旦证监会认定其虚假记载,因公告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赔偿。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薛洪增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公司公告里面单位写错了,造成了差错,也算是虚假陈述,准确叫虚假记载,这种情况公司应该及时更正,这种重大刊登错误已经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就要看证监会最后的处理,如果证监会将其认定虚假陈述进行处罚,那么,投资者就可以要求赔偿。”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志斌也指出,“兴民钢圈这则订单公告属于典型虚假陈述中的虚假记载,公司有紧急申请停牌的义务,从市场情况来看,该公告已经造成投资者损失,一旦证监会认定其虚假记载,那么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
此外,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同样表示,兴民钢圈公告属于虚假陈述。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阅证券法发现,根据该法法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兴民钢圈这次公告出现重大错误,造成投资者巨大损失,监管层将如何认定,本报将继续追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