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互联网业务创新速度过快,没有现成法规可循,往往游离于银监会和央行监管之外,加上互联网的开放性,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作者:夏志琼
互联网金融业的快速扩张,从单纯的支付业务向转账汇款、跨境结算、小额信贷、现金管理、资产管理等传统银行业务领域渗透,已使商业银行倍感压力。但由于互联网业务创新速度过快,没有现成法规可循,往往游离于银监会和央行监管之外,加上互联网的开放性,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互联网金融风险集聚
除了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金融机构常有的风险外,互联网金融还会出现一些新的风险:
业务扩张风险难免。现在很多互联网金融实际上游走于“合法”和“非法”之间,稍有不慎就可能会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的高压线。目前,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理财模式、支付模式和融资模式三类。就理财模式而言,目前“余额宝”主要将资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等,风险较低,收益也不算高。如果投资高风险、高收益理财项目,加上信息披露不到位,一旦出现经营风险,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对金融消费者构成欺诈。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安全性要较银行账户低,被盗风险大,由“支付宝”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电子存款凭证,存在由网络安全问题造成资金损失的风险。而网络借贷行业基本处在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一些P2P公司大搞线下业务,违规发行理财产品,信息不透明,期限错配,风险突出。仅2012年一年,国内就已发生多起网络信贷公司“跑路”事件。个人信用信息滥用。目前对互联网金融安全较大的威胁是通过数据挖掘和数据分析非法获得个人和企业信息。并把这些信息当作信用评级依据。
虽然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数据的可获得性大大增强,但是数据的真实性、可用性、完整性该如何衡量呢?基于数据分析所进行的金融活动,如果数据本身都存在问题,这样的金融活动实际上存在很大风险。
系统安全性风险难控。将金融与互联网绑定在一起,风险问题也变得不可小觑。以往银行网站遭遇黑客袭击、个人金融信息被盗取的事情并不少见,而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以技术为支撑,如果技术不过关,网贷平台遭攻击,那么,互联网金融的资金安全和正常运作就会受到影响。
今年7月6日,中财在线自己开发的系统遭遇黑客攻击,部分用户数据泄露,出现挤兑现象。而最近,铜都贷等网站也受到流量攻击,有些网贷平台还受到了黑客的敲诈勒索。
监管缺失风险必显。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没有明确的监管与法律约束,整个行业都在摸索前进,其中不乏个别公司违规经营,大搞线下业务,违规发行理财产品,甚至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底线,累积了不可小觑的金融风险。由此看来,随着监管政策逐步明晰,行业优胜劣汰以及规范整顿或将在所难免。
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司长聂林海透露,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仍在制定阶段,商务部正加大研究力度。立法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立法需要监管机构认识到互联网支付体系中的利率设定、支付佣金的回报、投资收益的设定等等。但是基于现有法律框架、现有职权范围和现有的技术条件,监管又无从下手。
金融风险未雨绸缪
金融市场永远存在利润当期性和风险滞后性的错配,建立自我约束和风险控制机制是经营金融的重要环节。要以金融的风险管理角度来直面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风险。
加强行业自律。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公司自律、行业互律或是良策。一些有识之士已经自发地开展了行业自律行为。8月9日,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成立,包括人人贷、融360、天使汇等互联网金融平台机构,京东商城、当当网等电商平台以及拉卡拉、易宝支付、钱袋网等第三方支付企业等在内的33家互联网金融机构成为首批会员,这是全国范围内第一家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组织;8月13日,在中国互联网大会上,与会代表共同签署了《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公约》,表示自觉防范管控风险、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投资者教育。互联网金融业务面对的是不特定的投资者、金融消费者,如果经营者怀有不当目的,极有可能会伤害一般民众的利益。因此,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当前迫切需要正视与解决的问题。其中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提高其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非常必要。
投资者应当提防互联网理财造成的风险,注重资金安全性,谨防被“钓鱼”。如果通过互联网理财,应选择有金融机构背景的网络平台,最好有第三方金融渠道进行监管。
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近日发布的报告显示,2011年上半年,遭遇过病毒或木马攻击的网民为2.17亿人,占网民的44.7%。有过账号或密码被盗经历的网民达1.21亿人。另有8%的网民最近半年内在网上遇到过消费欺诈。
对网络系统的可控是国家安全的重大工程,而现阶段在这个国外企业主导的市场,需要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和市场准入制度,政府应该对国产厂商自主可控的网络信息系统加大支持力度。同时,在与国家利益相关的网络数据流动中,一定要有相关的法律作保障,这也需要及时地立法跟进。
在发展中规范。互联网金融必须提示风险、控制风险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现阶段来说,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才刚刚开始,它的风险暴露不充分,还在集聚之中。
互联网金融作为创新性金融形式,监管缺失更符合实际情况的判断。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需要更多开放性的“互联网思维”。
因此,监管可以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只要不涉及一般公众集资的方面,在监管上都可以留有一定空间。作为创新行业,虽然需要支持和发展空间,但因为与金融有关不能完全放任,建议主管部门可设定行业底线,从准许做什么转变为规定不准许做什么,在发展中不断加强和完善监管。
互联网金融应该由懂金融的专家参与进来,而不是互联网的技术专家去做金融业务。无论在传统的金融模式下还是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都要认清金融的本质性,风险控制始终排在第一位。只有做好风控,互联网金融才能持续发展,否则只会是昙花一现。
原文:http://epaper.stcn.com/paper/zqsb/html/epaper/index/content_50182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