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力促信息消费需处理好五种关系

    2013-08-16 02:08

    在推动信息消费产业发展过程中,如何防止恶性竞争,避免因此带来的资源和资金的浪费与损失,以及对市场秩序的冲击和破坏,也是十分重要的方面。显然,这是政府必须做好的一项工作。

    每经编辑 谭浩俊    

    谭浩俊

    8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15年,我国信息消费规模将超过3.2万亿元,带动相关行业新增产出超过1.2万亿元。

    中央在此时提出促进信息消费产业发展的要求,显然不只是看中了信息消费产业发展的速度,更是看中了信息消费产业发展的潜力,不仅看中了发展信息消费产业对拉动消费需求、催生新的经济增长点、稳定经济增长的现实作用,更看中了其对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型、提升服务业发展档次与水平的客观效果。

    如何才能推动信息消费产业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并达到预期目的呢?笔者认为,需处理好五个方面的关系。

    首先,要处理好政府推动与市场主导的关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政府对产业发展的手伸得过长,就会严重制约市场机制的作用,影响企业的创造性和主动性。正因如此,信息消费产业的发展,政府只能扮演推动者的作用,通过政策、资金的扶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信息消费产业的发展,从而使信息消费产业发展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只有政府摆正自己的位置,市场机制的作用才能得到最大限度发挥,市场主体的创造性、积极性才能得到最大限度地调动。

    其二,要处理好商业性和公益性的关系。按照商业性与公益性的不同,凡是具有商业性的产品或服务,就必须交给市场,由市场来决定发展的目标、思路和手段。相反,具有公益性的产品或服务,则需要依靠政府来解决。所以,如何在发展信息消费产业时,处理好商业性与公益性的关系,并按照市场需求状况,作出比较合理的界定与划分,是非常重要的。

    其三,要处理好政府投入与企业投资的关系。既然信息消费有商业性与公益性区别,在投入上,也就有政府投资与企业投资的问题。哪些应当由政府来投,哪些应当由企业来投,必须认真界定好。特别是既具有商业性,又具有公益性的产品和服务,必须做到科学界定、合理分析。

    对完全具有商业性的产品和服务,毫无疑问应当交给企业,交给市场。而对于纯公益性和部分公益性的产品与服务,则应当做到政府与企业共同投资、共同开发、共同建设、共同管理。

    其四,要处理好国有垄断与民营参与的关系。在目前的条件下,许多信息消费产品与服务都完全控制在国有资本手中。要想实现2015年信息消费3.2万亿元的规模,就必须让更多的民间资本参与到信息消费行业,让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共同为信息消费产业的发展发挥力量。

    只有让民间资本也参与到信息消费产业,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信息消费产业的拉动作用,才能提供更多更好的信息消费产品与服务。

    其五,要处理好信息开发与资源共享的关系。从这些年的实际情况看,在信息消费产品和服务的开发方面,不可谓力度不大,也不可谓投资不多。但从资源共享的角度看,却是投入与产出很不配套。多数信息消费产品和服务的投入,都分散到了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手中,并形成了效率较低的独立体系。

    信息消费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资源共享、责任共担。如果资源不能共享,这样的信息还有多大实际价值呢?要发展信息消费产业,实现资源共享,让研究开发的信息产品和服务能够让每一位消费者享受,是十分关键的环节。

    在推动信息消费产业发展过程中,如何防止恶性竞争,避免因此带来的资源和资金的浪费与损失,以及对市场秩序的冲击和破坏,也是十分重要的方面。显然,这是政府必须做好的一项工作。

    信息消费是当前和今后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方面,必须大力培育与引导,使其成为催生中国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快结构调整与转型的新生力量、新的经济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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