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获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正在就新版交易所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实施细则征求意见。根据此征求意见稿,未来基金产品有望准入质押式回购,为质押券提供更多的流动性。
根据业内人士提供的名为《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实施细则》的文件,基金产品将首度被纳入可质押范畴。文件第五条称,“基金类产品可开展质押式回购业务,产品类型包括符合准入资格条件的指数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分级基金、具有固定收益性质的子类基金份额、场内货币市场基金等。”
不过,规定也对部分基金类型做出了限制,规定指出,“对于债券型基金,可先准入指数债券型基金,其他债券基金,风险大的(主要投资于评级在AA级以下债券的主动型债券基金)暂不予准入。”
文件首次明确了信用债的质押折算标准,关于基金产品的质押系数也做出了详细描述,在对具体产品的投资标的、二级市场流动性、价值稳定性、基金规模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和数据测算的基础上,确定其能否开展质押式回购业务。对于可开展质押式回购的基金类产品,根据分析测算结果相应确定其折扣系数取值。
第十条规定,相关基金类产品或其管理人发生以下情形的,中登公司有权根据风险情况下调其折扣系数取值:管理人或基金经理被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通报发生风险或违规行为;基金类产品出现运营风险,包括基金资产发生严重亏损,中登所获知其对结算参与人发生交收违约等。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将为基金业带来重大突破。“可转债作为质押券也是最近几年才开始的,能够纳入质押标的的基金产品一定是规模足够大且流动性好的产品,获得这一资格是对基金流动性的肯定,未来基金公司肯定会积极申请将交易所上市的基金成为质押券。”
“对于保险类机构客户来说,以后基金也能放杠杆了,这是很大的利好,保险以后会优先选择能放杠杆的基金。”上海一家基金公司投资人士认为,“以前保险机构流动性出现困难时,往往会赎回基金;如果基金也成为质押标的,保险机构就可以通过交易所融资,减轻基金的赎回压力,这是一个很大的突破。”
原文:http://funds.hexun.com/2013-07-24/1564224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