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浙江省省长办公会议对《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进行了讨论,下一步或将正式提交浙江省人大,进入立法程序。
专家表示,民间借贷利率应差别化对待,并提供法律保障
■本报记者 左永刚
《证券日报》记者从知情人士获悉,昨日,浙江省省长办公会议对《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讨论,下一步或将正式提交浙江省人大,进入立法程序。在此之前,该《条例》设定的民间借贷资金年利率不得超过48%上限曾引发广泛讨论。
记者了解到,为加快推进该《条例》的立法工作,浙江省于今年4月份、6月份先后两次进京向多个相关部门汇报,并邀请国内专家讨论,其中涉及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设置等条款。
据记者了解,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而上述《条例》选择设定民间借贷资金年利率不得超过48%上限。借款期限在1个月以上的,而且超过48%上限利率的将按照高利贷予以行政处罚。作为《条例》起草牵头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这个处罚利率线不是法律保护的利率标准。”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以及浙江省拟立法的《条例》,民间借贷利率可分为三档,第一档是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民间借贷行为;第二档是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四倍,但低于48%上限利率的民间借贷行为;第三档是超过48%上限利率的民间借贷行为。
“民间借贷利率不能实行一刀切,应该实行多样化利率,如消费与经营、长期与短期、大额与小额等有所区别。”温州金融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岳彩申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对于民间借贷利率应该遵循以激励为主,如对于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民间借贷,不仅要有法律保障,还应该给予一定的相关税收优惠。”岳彩申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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