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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信信托昆山纯高案一审判决 “阴阳合同”牵出信托灰色地带

    每经网 2013-06-20 07:57

    每经记者 杨井鑫 发自北京

    安信信托“昆山联邦国际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违约案经上海二中院一审判决。尽管法院裁决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偿付安信信托本金及1400万的罚息,但是并未支持安信信托根据所谓《信托贷款合同》提出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累计高达年利率40%的赔偿诉求。

    更重要的是,法院认定案件属于营业信托纠纷,并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而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另行签订的“阴阳合同”约定贷款利率,高于信托公司向案外投资人兑付的收益率,相当于安信信托利用案外投资人的资金放贷为自己谋取利差,与我国信托法相关规定相悖。

    业内人士认为,信托行业存在较多灰色地带,潜在的一些风险很难监管到。

    阴阳合同曝光

    2009年9月11日,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由后者作为借款人向安信信托申请信托贷款,金额不超过2.3亿元,用于“昆山联邦国际”项目的开发和后续建设及财务结构调整。按照合同的约定,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贷款本金分三次偿还,年利率10%,时限3年。

    同日,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安信信托还签订了《资金监管协定》,约定昆山纯高保证并承诺满足信托专户内最低现金余额的约定,若任一时间截点未获满足,则昆山纯高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否则构成违约。

    由于昆山纯高支付合同还款准备金的逾期及信托专户最低现金余额的约定,安信信托宣布贷款于2012年9月18日提前到期。然而,信托兑付到期时,昆山纯高仍无力偿付,安信信托遂对昆山纯高提起诉讼。

    然而,双方对簿公堂时,昆山纯高认为信托应该属于财产权信托,不应当存在《信托贷款合同》,并指责安信信托出示的《信托贷款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了非法目的合同,而其中约定昆山纯高应该承担的罚息、复利、违约金等责任无效,抵押权和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也应该不成立。

    法院在裁定中支持“昆山联邦项目”属于财产权信托,而这一认定将安信信托“阴阳合同”的做法暴露无遗。“安信信托将本应根据信托合同交付昆山纯高公司的信托资金,却与被告另行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以贷款方式发放被告,显然与信托合同的上述约定有悖。”

    此外,法院明确表示了,从安信信托的宣传资料看,并未将该信托贷款事宜向案外投资人披露,安信信托利用案外投资人的资金放贷为自己谋取利差的行为与我国信托法有关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规定相悖。

    信托“灰色地带”

    “信托贷款一般是信托公司的自有资金,安信信托将这个信托计划归类于信托贷款明显不合适。另外,法院在裁决此类纠纷时会考虑案外投资人的利益,而安信信托的做法就有点涉嫌违规。”北京一位律师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

    他认为,安信信托在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的时候没有尽到信息披露的义务,而投资者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抵押权其实并没有争议,而这种信托公司风险设置的方式也是得到法院认可的。”

    上海一家信托公司人士告诉记者,阴阳合同在信托业内也不少,但是没有人投诉也不会有大问题。这种情况下,监管一般很难查到,主要是信托前期的谈判和后期沟通。“信托公司在和融资方谈判的时候,融资方只会考虑信托融资的总成本,而利益分配和一些操作上还是会有很大空间。”

    按照他的说法,信托行业存在较多灰色地带,潜在的一些风险很难监管到。大部分的融资细节都是靠双方谈判,包括各类费用在类的标准都没有。“如果信托不出事也没有任何问题,但是一旦有状况也很麻烦。”

    在安信信托涉及的昆山纯高案中,融资方昆山纯高向安信信托支付的财务顾问费就达到2335万,但是目前昆山纯高公司也在要求讨还该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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