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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交所发文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证券时报 2013-05-25 15:09

    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共同制定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并于昨日发布。

    证券时报记者 徐婧婧

    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共同制定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并于昨日发布。

    上交所相关人士表示,《业务办法》的制定,有利于满足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推动资金投向实体经济,有效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有利于稳定市场,减少因被动减持造成不必要的冲击;有利于证券公司发挥金融中介服务的本质作用。

    《业务办法》主体包括总则、证券公司交易权限管理、适当性管理、业务协议、交易、清算交收及质押登记、风险管理、违约处置与异常情况处理等8章80条内容。

    根据《业务办法》,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业务办法》规定,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办法》的规定,需要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业务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条件,以及购回交易金额的调整方式。延期购回后累计的回购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业务办法》规定了证券公司应当依据标的证券资质、融入方资信、回购期限、第三方担保等因素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的质押率上限。以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标的证券的,质押率的确定应根据该上市公司的各项风险因素全面认定并原则上低于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质押率。同时,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股票质押回购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

    原文链接:http://epaper.stcn.com/paper/zqsb/html/epaper/index/content_4733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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