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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衍生品主导权争夺悄然升级

    证券日报 2013-03-05 08:51

     

    近两年来,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对于金融衍生品主导权的争夺愈演愈烈。与此同时,各自主管部门对于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主导权的争夺也在悄然升级。

    证监会3月3日公布《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规拟在对现有证券公司债券、次级债有关规定进行细化的同时,允许券商按照规定发行收益凭证这一新的融资工具,收益凭证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还可以向单一客户定向发行。

    上海股份制与证券研究会股份制企业专业委员会主任曹俊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一方面为证券公司拓宽融资渠道;另一方面,在金融业深度混业经营趋势不断加深的背景下,对金融衍生品主导权的争夺日益升级。”

    《暂行规定》明确,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和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柜台、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发行、转让债务融资工具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事实上,早在去年年底,证监会就已发布并施行《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扩充了券商次级债的内涵,并对券商次级债机构投资者范围、次级债的期限、流通转让、发行借入流程等方面进一步放宽,亦旨在拓宽券商融资渠道。

    曹俊表示,随着资本市场交易品种的日益丰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及银行理财等门类众多的财富管理投资与跨领域的金融衍生投资产品的开发面世,混业经营趋势将进一步加深,综合性金融监管也势在必行。

    业内人士认为,对于证券公司来说,混业经营的优势在于业务开放后可经营银行、基金、信托里的货币理财产品、类基金产品、类信托计划等。而基金公司方面,去年11月初证监会的新规使得基金公司专户产品的融资门槛降低,同时拓宽了投资范围,将由现在的上市证券类资产,拓展到非上市股权、债权和收益权等实体资产,而这正是过去信托产品的主要投资方向。

    据记者了解,去年10月19日,证监会发布了修改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等三条新规,进一步松绑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放宽投资渠道;10月22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剑指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的传统资产管理业务;11月1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三条新规,传达出放松管制的监管思路。

    曹俊认为,现有的银监、证监、保监等政出多门的监管模式已严重不适应,需要建立健全管理严格、运转顺畅、优势互补、宽严相济的财富投资管理监管模式,如设立直属于国务院的金融监管局,从业务独立、风险隔离、交易公平、风险防范等方面对资本市场实施统一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法规规章,以规范处于不断创新发展中的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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