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近年来第二例跨国药企赔偿受试者案例,拜耳医药赔偿受试者5万欧元的案子近日备受关注。
每经记者 黄志伟 发自北京
作为近年来第二例跨国药企赔偿受试者案例,拜耳医药赔偿受试者5万欧元的案子近日备受关注。
昨日,受试者的儿子廖先生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由于对赔偿金额不太满意,他正考虑提出上诉。
在进行诉讼时,受试者张老太提出了金额为15万欧元的赔偿要求。据他们了解,拜耳医药在德国的母公司为每位受试者进行投保,每位受试者最高可以得到50万欧元的赔偿。
在法院进行庭审的过程中,经过法院屡次释明,拜耳医药以内容多、翻译成本高、翻译周期长、公证认证周期长等非法定理由,拒绝提交。最终朝阳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相关规定,认定上述该保险合同中有关于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即应向受试者赔偿的内容,赔偿数额最高为50万欧元。据庭审法官表示,5万欧元的赔偿金额依据的是张老太受到的损失等具体情况。
廖先生认为,既然法院应该认定上述证据存在,应该按照投保的最高金额进行赔付,而不是只判5万欧元。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也持这种观点,他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既然存在这种合同,而拜耳公司又拒绝出示,因此,很有可能是依据合同受试者能够得到额度50万欧元的最高赔偿。
杨兆全表示,拜耳医药公司为新药进行了巨额投保,如果进行赔付,那么其下个新药的保费有可能提高,若由拜耳进行赔付的话,最多就是给受试者15万欧元的赔偿,现在法院只判了5万欧元,显然后者更划算。
年过八旬的母亲的身体状况和一审判决所耗费的长达四年多的时间是廖先生犹豫的原因。杨兆全律师表示,从立案到一审一般是六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经过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此案的审判长陈晓东法官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案件审理时间延长主要是由于拜耳医药一直拒绝未提供保险内容细则,法院到进行临床试验的医院和国家药监局进行查询,两地均未保存保险合同原件。而按照国家规定,只是要求对受试者投保,但并未要求对投保的内容进行备案。
一位医药营销专家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作为在诉讼中顺利上市的拜耳新药拜瑞妥,其营销应不会受到此事件的冲击,因为产生致敏反应的并不是此款新药。不过,此案意味着以后中国对临床试验的监管将越来越严格,对受试者的保护也将有所提高,国内进行临床试验的成本也将会有所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