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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取消私家车报废年限

    每经网 2013-01-15 09:24

    每经记者  胡健  发自北京

    昨日(1月14日),商务部网站发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该规定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称,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此项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报废。

    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方面,规定明确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等。

    根据规定,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其中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有评论称,私家车报废年限取消体现了行政管理部门对当前变化了的汽车分布及使用状况的尊重,私家车报废年限取消实际上也是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一种尊重和保护。取消15年的强制报废年限,实际就是降低了车主使用汽车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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