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徐超 发自浙江
每经记者 徐超 发自浙江
近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消费者和达芬奇家具的维权之战再起波澜。
2011年3月,陈女士在杭州的达芬奇门店订购了一套家具。7月份,达芬奇家具造假被央视曝光,陈女士和达芬奇家具交涉后,达芬奇家具将货款全额退还,并要求陈女士全数退还所购家具,但陈女士并未退还所购家具。几次催讨无果后,达芬奇家具一纸诉状将陈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家具,并且赔偿家具使用费近40万元。陈女士却认为,“达芬奇”欺诈了消费者,应该退一赔一。于是,陈女士也一纸诉状把达芬奇家具告上法庭。
据了解,此案已于2013年1月4日在杭州开庭,法院尚未判决。
消费者诉“达芬奇”欺诈应双倍赔偿 /
陈女士对达芬奇家具提起了反诉,认为“达芬奇”知假卖假,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双倍赔偿。
陈女士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郑志锦律师向记者出示了达芬奇家具在法庭上出示的陈女士所购家具的报关单,指出其中三人位沙发、单人位沙发、茶几都没有原产地证明,而唯一有原产地证明的角几,实际重量又跟报关单上标注的严重不符。“对方提交的证据没有原件,真实性无法核实,内容又全部是英文,形式上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退货协议》,郑志锦认为,这并不是约定,只能算是一份备忘录。“里面约定了商家提供产品证明后,消费者再决定是购买还是退货。”这张协议的实际作用并非退货,而是一个关于产品产地和质量的承诺,达芬奇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消费者可以选择不退货。
郑志锦告诉记者,事实上,“达芬奇”被央视曝光后,还受到上海工商局的行政处罚,说明其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而“达芬奇”并没有在《退货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陈女士提供家具的相关证明,因此无法证明其所售家具是意大利原装进口。“达芬奇”所谓的“意大利原装进口”,存在欺诈行为。
陈女士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退货协议》引发争议 /
2011年3月2日,陈女士在达芬奇家具杭州门店订购了一套价值86.5万余元的家具,并于7月6日送到陈女士家。
7月10日,央视曝光达芬奇家具造假后,陈女士开始担心。“陈女士拿不准购买的 ‘意大利原装进口家具’是真是假,所以她提出要查看商品的产地和报关证明。”郑志锦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
经协商后,7月16日,双方签订了一份《退货协议》。达芬奇家具在《协议》中约定,“在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产品的产地证、报关证明交给客户,并让客户自行判断产品是否由意大利原装进口。如果客人同意不退,达芬奇认为这是客户雪中送炭的支持,会给客户非常优惠的折扣,折扣会随相关单证一并交给客户。”
7月22日和7月26日,达芬奇家具分两次将陈女士86.5万余元的货款打到其账户上。然而,陈女士没有将家具退还。达芬奇家具认为,双方签订了《退货协议》,就应该履行协议义务。既然货款已经退还,陈女士就应该退回家具,但事实上,其违反了诚信原则,拒不履行退还家具的义务,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于是杭州达芬奇贸易有限公司向陈女士发出了律师函,并于2012年12月11日将其告上法庭。
达芬奇家具提出,依据家具产品三包责任规定,“对已使用过的产品按最高不超过原购买价格的0.1%,每日收取折旧费。”照此计算,陈女士所购家具从2011年7月27日到2012年10月27日,共计455天,应该赔偿39.3万余元的家具使用费,同时退还家具。
对于“达芬奇”索赔家具使用费的诉求,方志华认为,除非“达芬奇”能证明消费者对家具存在实际的使用行为,否则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达芬奇”第一案被判全额退款 /
1月9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到杭州达芬奇贸易有限公司了解,工作人员称,领导不在公司,让记者留下联系方式,并转告领导。但截至记者发稿时,“达芬奇”方面未有任何回应。
公开资料显示,2012年7月2日,杭州宣判了一起消费者状告“达芬奇”的案件。购买了达芬奇卡布丽缇家具的魏先生,看到央视曝光“达芬奇”造假的报道后,特地从加拿大赶回杭州起诉杭州达芬奇贸易有限公司。魏先生称,购买时销售员一再保证家具100%都是意大利生产,系原装进口。在退货遭拒后,魏先生起诉“达芬奇”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这也成为全国第一起消费者状告 “达芬奇”案。
当时杭州拱墅区法院一审判决,杭州达芬奇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应退还消费者魏先生320余万元货款。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方志华认为,消费者要求退一赔一,法理上也站得住脚,但问题是消费者和“达芬奇”签订《退货协议》在前,双方可能在退款退货上已经达成一定的协议,因此消费者的诉求,法院不一定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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