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王雅洁 发自北京
今年3月1日,专门针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台账等管理的法规将正式启动实施。《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国家药监局获悉,这部法规在2012年,曾历时6个月的公开意见征求。
1月9日,国家药监局首次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展开深入解读,就《规定》中涉及的热点问题进行详细答复。
国家药监局表示,此次《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应当包括的内容,包括针对实行统一购进、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连锁经营企业,并要求购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中须包括企业的购进价格、销售价格等,当涉及企业商业机密时,工作人员须严格保密。
购销价格纳入生产企业台账管理范围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国家药监局解读中获悉,此次《规定》将购进价格、销售价格纳入企业的台账管理范围,并非没有考虑到其涉及到企业的商业机密。国家药监局表示,购进价格、销售价格等虽是企业的商业行为,但价格往往反映了产品成本,而成本与产品质量密切相关。《规定》将购销价格纳入到台账管理范围,有助于了解产品质量状况。
国家药监局强调,在将购销价格纳入生产企业台账管理范围中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企业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不可泄露企业的商业机密。
相关人士认为,对于保健食品产品出厂价格明显低于主要原料成本价格等可能存在制售假冒伪劣、原辅料以次充好等现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依法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保健食品质量安全。
国家药监局还透露,除了《规定》中要求的购入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还要求销售台必须记录保健食品的产品流向。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产地、销售价格、销售日期、库存等内容,或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生产企业和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详细记录购货者名称、住所以及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
索证索票管理重点在连锁企业
国家药监局表示,未来须明确了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应当包括的内容。针对实行统一购进、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连锁经营企业,可由总部统一索取查验相关证、票并存档,建立电子化档案,供各连锁经营企业从经营终端进行查询索证情况。各连锁经营企业自行采购的保健食品,应当按照要求自行索证索票。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生产企业索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国内生产企业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涉及向我国境内出口的,需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国外生产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证明文件;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的生产(卫生)许可证、流通许可证以及其他资质证明;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检验合格证明,涉及动、植物源性原料和进口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需索取检疫合格证明;涉及商标、条形码印刷的,需索取供货者印刷许可证和条形码印刷许可证。
而经营企业索证,则应当包括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流通许可证以及其他资质证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产品质量标准、保健食品检验合格报告,或进口保健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
相关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当前,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普遍存在索取证票不全,台账管理缺失等问题,个别企业缺乏质量安全意识,未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及台账管理规定,致使问题产品无法追溯的现象时有发生,给消费者食用安全带来隐患。3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的《规定》,将有助于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安全责任,完善产品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等安全管理规定,同时,也有利于保健食品监管部门有效追溯保健食品产品流向、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
上述人士透露,此项《规定》作为规范性文件,无权限设置行政处罚条款。因此,对于未按要求执行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的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监督其落实整改,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而且,未来将重点建设国家、省、市、县四级追溯管理平台,实现生产经营各环节信息互联互通,实施产品许可、生产许可、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电子化管理,形成从原料采购、生产、运输直至销售终端的全过程电子追溯链条,实施全过程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