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徐杰 发自浙江
停牌达两日的三江化工(02198.HK)已于2012年12月31日正式对外公告披露旗下项目环保验收未经验收的事实,并于公告当日(2012年12月31日)上午开始恢复买卖。
在此之前,三江化工(02198.HK)子公司嘉兴永明石化有限公司二期环氧乙烷项目因环保验收未通过却一直正常投产,2012年12月10日,浙江省环保厅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嘉兴永明二期年产6万吨环氧乙烷项目停产,直至验收合格,同时罚款9万元,但三江化工并未向市场投资者作正式的信息披露。
三江化工(02198.HK)上述公告称,浙江省环保厅已初步确认集团第三期EO生产设施的各类污染物排放达标及已基本符合环评验收条件,并拟作出同意相关设施投入正式运行的行政许可,同时公司在上述事件中的财务影响将不超过9万元,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此次公告对于后续程序进行了披露,但并未就此前违规的原因作出解释。
公告披露证实三期EO生产设施未环保验收
根据三江化工2012年12月31日所作出的公告显示,正如《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此前的分析推断,被浙江省环保厅处罚的事件主体嘉兴永明石化有限公司二期6万吨环氧乙烷生产设施即为其旗下拥有环氧乙烷设计年度产能达60,000公吨的第三期环氧乙烷生产设施。
上述公告透露,第三期EO生产设施共取得两次试生产期的批准:2011年5月17日至2011年8月16日及2011年9月13日至2012年9月12日。
公告还称,第三期EO生产设施已于2012年10月24日通过由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的各项相关环抨指标,符合提交与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作受理环评验收之用。
值得留意的是,上述公告并未就此前经过两次试生产仍未环保验收,反而一直进行正式商业投产作出正面解释。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留意到,浙江省环保厅已于2012年12月31日(三江化工复牌当日)开始公示该项目的环评竣工验收,公示截止期为2013年1月9日。
根据该公示内容,嘉兴永明石化有限公司年产22万吨环氧乙烷和10万吨表面活性剂项目于2010年1月由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浙江省环保厅于2010年2月对该项目环评进行了批复(浙环建〔2010〕14号),
环评及批复建设内容为:年产22万吨(实际新增16万吨)环氧乙烷和10万吨表面活性剂项目,分两期建设,二期建设6万吨/年环氧乙烷和10万吨/年表面活性剂,三期建设10万吨/年环氧乙烷。目前,实际建设内容仅为6万吨/年环氧乙烷,本项目其余的10万吨/年表面活性剂将与10万吨/年环氧乙烷项目一同建设。本项目6万吨/年环氧乙烷生产项目于2010年3月开始建设,2011年5月建成并经嘉兴市环保局同意投入试生产(嘉环建试〔2011〕4号),于2011年9月经嘉兴市环保局同意延期试生产(嘉环建试〔2011〕7号)。
疑云难解
令人市场感到不解的是,浙江省环保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仍然有效?
三江化工在上述公告中称,该集团于2012年10月30日收到浙江省环保厅的通知,就不合乎环保法规里有关试生产期不能长于试生产容许批准的期限而拟作出停止生产及罚款人民币9万元的处罚,集团随即提出陈述申办。
同时,其集团于2012年12月17日收到浙江省环保厅就陈述申办的驳回通知,但容许从收到驳回通知起计的60天内提出复议。
然而,浙江省环保厅在其2012年12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透露, 2012年10月30日,该厅向嘉兴永明石化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浙环听告[2012]1号),该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10月31日来到该厅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免予罚款,尔后,该公司提交了《关于<浙江省环保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陈述》,并表示,公司司认为作为一家母公司在港交所挂牌的上市公司,深知守法的重要性;且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整改完毕并合格,恳请该环保部门免予行政处罚。
浙江省环保厅则坚称,嘉兴永明石化有限公司二期年产6万吨环氧乙烷项目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一家母公司在港交所挂牌的上市公司,更应该模范地遵守各项法律规定;关于免除行政处罚的请求,依法不予考虑。
如果上述内容真实,不难看出这样一条逻辑:2012年10月30日,浙江省环保厅下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10月31日来到该厅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免予罚款,而浙江省则坚持在12月10日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然而,三江化工却在其公告中表明,其集团于2012年12月17日收到浙江省环保厅就陈述申办的驳回通知,容许从收到驳回通知起计的60天内提出复议。
既然已经下发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省环保厅为何又在12月17日下发陈述申办的驳回通知,容许从收到驳回通知起计的60天内提出复议,以及该行政处罚书是否仍然“有效”?截止目前,《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还未获得正式的准确信息。
根据浙江省环保厅此前的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要求,违反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
同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还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然而,三江化工三期6万吨环氧乙烷项目,为期三个月的试生产未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试生产延期一年后仍未通过,但公司仍在生产。
鉴此,浙江省环保厅在12月10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嘉兴永明二期年产6万吨环氧乙烷项目停产,直至验收合格,同时罚款9万元,
而对于此次事件对其影响,三江化工上述公告中则称,根据现在审批进度,上述事件对本集团的财务影响将不超过人民币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