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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商保险资管和私募将可发公募基金产品

    上海证券报 2012-12-31 08:26

    证监会拟允许券商、保险资管、私募开展公募基金业务,券商及保险资管中已有30家达到展业门槛

    □ 基本条件: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治理内控完善;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三年盈利;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特殊“门槛”:证券公司,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最近12个月各项风控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1个季度末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最近1年分类评价级别在B类以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最近12个月偿付能力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三年资产管理规模均不低于30亿元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味着公募基金行业正式向其他合格资产管理机构敞开大门。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将“尝鲜”。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新修订完成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为除基金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预留了法律空间。为建立开放、包容、多元的财富管理行业,《暂行规定》此次拟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三类机构直接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该规定将面向社会各方征求意见,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与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同步实施。

    《暂行规定》共十八条,对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提出了均须符合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治理内控完善;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三年盈利;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等等。

    同时,针对三类机构分别设定了管理规模、净资本、分类评价级别等特殊“门槛”。对于证券公司,要求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1个季度末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最近1年中国证监会分类评价级别在B类以上。对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求其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最近12个月偿付能力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对于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要求其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三年资产管理规模均不低于30亿元。

    据监管部门估算,如仅按照上述硬指标,目前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已分别有16家、14家达到要求,能够展业。

    在经营运作上,上述三类机构从事公募基金业务,将在基金募集、份额登记、投资运作、核算估值、信息披露等方面统一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的规定。

    与此同时,《暂行规定》还从业务独立、风险隔离、公平交易、利益冲突防范等方面提出要求,包括上述机构必须设立专门的部门从事公募基金业务、要有必要的场地设备设施、有不少于10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等。

    同时还明确,上述机构应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隔离业务风险,有效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资产管理机构还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和关联交易制度,公平对待管理的不同资产,防范内幕交易。

    在监督管理方面,《暂行规定》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上述资产管理机构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具有监管权,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并可以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进行处罚等。

    前述负责人称,上述三类机构可以利用自身在资金、渠道、客户、投研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吸引各类资金进入资本市场进行投资,有利于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促进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记者 马婧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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