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徐超 发自浙江
每经记者 徐超 发自浙江
被称为吴英“案外案”的吴英14处价值近亿元房产被贱卖一案有了新进展。
昨日 (12月24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经驳回吴英及本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色集团)的上诉,维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9日作出的裁定,并称吴英涉案的14处房产没有被贱卖,仍在本色集团名下,处于查封状态。
11月27日,两起由吴英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房屋买卖纠纷案,由金华中院在杭州开庭重审。从2006年至今,金华和浙江两级法院先后做了不下数十次民事调解裁定,但吴英却屡次申诉称,未起诉两名被告胡滋仁、刘贤富购买本色集团的房屋并拖欠房款,甚至称不认识两名被告。而吴英父亲吴永正直指两起房屋买卖纠纷的目的,是为侵占吴英的资产,甚至“吴英案的导火线就是这两起案子。”
11月29日,金华中院裁定,吴英和胡滋仁、刘贤富间发生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不成立。随后,吴英又提起上诉。
“吴英的上诉缺乏法律依据”
昨日,浙江省高院通过官方网站解释了驳回吴英上诉的理由。浙江省高院认为,毕健持加盖本色集团印章以及有法定代表人吴英签名的起诉状,对胡滋仁、刘贤富提起民事诉讼
(在与刘贤富案中还持有授权委托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又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形式上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不违反规定。
上述两案经再审理,查实毕健在本色集团与胡滋仁一案中,并不持有本色集团委托其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在本色集团与刘贤富一案中,其虽持有授权委托书,但作为本色集团委托代理人的证据尚不充分。因此,毕健以本色集团名义提起诉讼以及与胡滋仁、刘贤富达成调解协议,均不属于本色集团的真实意思,故原告实质上并非适格当事人。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规定,在程序上裁定驳回毕健以本色集团名义的起诉,亦无不当。
浙江省高院认为,上述两案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终结诉讼条件,本色集团上诉提出终结诉讼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未发现法官有违法行为”
2012年12月7日,吴英给金华中院写信认为,两起房屋买卖纠纷是虚假诉讼,并质疑为何不追究毕健、胡滋仁、刘贤富以及杨志昂等人的刑责。
浙江省高院新闻发言人唐学兵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本色集团就“房屋转让协议是否伪造,胡滋仁、刘贤富是否已向本色集团支付购房款”以及“本色集团没有收到胡滋仁、刘贤富诉讼费用”等问题,主张毕健、胡滋仁、刘贤富等人涉嫌利用诉讼实施诈骗犯罪,尚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也不属于上述两案民事诉讼审理范围。
关于吴英质疑法官徇私枉法的说法,唐学兵称,据浙江省高院向金华中院了解,未发现法官有内外串通等违法行为。如当事人或代理律师不服,认为法官有徇私枉法渎职问题的,也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
吴英14处房产仍属本色集团
关于吴英涉案的14处房产到底有没有被贱卖,浙江省高院表示,“据向东阳公安机关了解,吴英‘案外案’所涉及的14处房产尚登记在本色集团名下,目前仍被查封,涉及贱卖的起诉已被金华中院和我院驳回,不存在吴英资产被贱卖的问题。”
在吴英“案外案”判决前一晚,11月26日,吴永正曾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根据东阳市公安局冻结的房产单子,确认吴英名下拥有100多套房产,其价值早就超过5亿元,并且目前仍然在不断升值。
而金华中院一审认定,吴英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还有大量的欠债。
吴永正曾表示,吴英的房产完全可以补上这3.8亿元。
对于浙江省高院驳回上诉,记者多次联系吴永正,但其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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