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防止征地拆迁补偿过高问题积重难返

    每经智库 2012-11-27 14:32

    在征地和拆迁中,被征地拆迁方并没有为建设直接付出劳动,征地和拆迁补偿归根结底是非农产业生产者及其消费者、商品房购房者、城市新移民向失地农民和拆迁户的财富转移,这种财富转移规模过大,无异于对非农产业生产者及其消费者、商品房购房者、城市新移民的压榨盘剥,在经济方面的负面效果自不待言,而且必然因其不公而造成社会矛盾。

    每经编辑 赵庆

    四、征地拆迁补偿要求过高导致“三输”结局

    部分人为征地拆迁补偿索价过高而导致被征地拆迁方、开发建设方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三输”的案例已经为数不少,而且还在日益增多,无论是东部发达地区还是中西部欠发达地区,都不例外。

    就当前而言,“三输”主要表现在过高的征地拆迁补偿导致一些建设项目撤销或烂尾。典型如万达集团放弃四川绵阳市涪城区南河片区旧城改造项目。2009年10月,绵阳市政府与万达集团签订框架协议,万达集团拟投资60亿元参与绵阳市涪城区南河片区旧城改造,开发建设包括百货、酒店、餐饮、娱乐、住宅等综合业态的绵阳万达广场,占地218.2亩。但当地居民拆迁补偿要求过高,经过拆迁摸底汇总,拆迁要价高达29亿元,几乎占计划投资总额的一半。尽管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生于绵阳,如同大多数中国人一样有回报家乡的情结,非常看重南河片区改造项目,但面对超过项目承受能力的拆迁补偿要价,经过半年摸底、协商,万达集团最终不得不于2010年三四月间最终决定放弃南河片区项目,并一度打算撤出绵阳。

    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过高,即使勉力为之,结果也很有可能是烂尾,令被征地方、拆迁户所得承诺沦为泡影。由于油画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朱维民的一篇微博,山西平定县森宇公司开发的森宇坐标城楼盘烂尾事件引起了全国性关注;在分析森宇公司资金链断裂原因时,负责此案善后的平定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杨艳红就指出,除了受整个经济形势影响和摊子铺得太大之外,森宇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小虎承诺的拆迁补偿过高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别的开发商拆迁补房比例一般是1比1.3,李小虎竟是1比3,平定那么多开发商算着都赔钱,可他敢干。”过高的拆迁补偿也许能够招来一时的喝彩,但在气泡不可避免破灭之后,拆迁户就不得不面对现实了。在森宇公司一案中,根据媒体报道,当地社会传言被拖累的除了4000多户拿不到房子的购房人,还有近2000家拿不到本金及利息的集资户,2000多回迁无望的拆迁户,加上被拖欠工程款的施工单位、供货商、拿不到工资的森宇员工,合计涉及几万人,近万个家庭。而根据杨艳红介绍的情况,初步查明,截至2012年4月28日,森宇坐标城项目共收入预售房款6.1亿元,银行贷款1.3亿元,尚欠银行贷款1.3亿元、城市基础设施费2400万元、人工费7200万元、税金6320万元、土地费4280万元。只有2.9亿元支付了工程款。根据收入支出情况,尚有3.2亿元(不包含银行贷款1.3亿元)资金不能查明去向,目前该公司资金账户余额为零;而要把森宇坐标城房子交到购房人手中,整个资金缺口有4.75亿元。如果森宇公司不铺那么大摊子,不开出那么高的无法兑现的征地拆迁补偿,也就无需诉诸利息高达2分、3分乃至4分的非法高息集资,这一切悲剧也就可以避免了。

    从长远来看,征地拆迁补偿过高必将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产生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实体经济部门、特别是物质生产部门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基所在,而从1980年代泡沫经济时期的日本,到1990年代以来的香港、台湾,再到近10年以来的温州,房地产价格过高过度抬高实体经济部门经营成本、导致产业空心化的后果已为世人所熟知,更不用说房价问题在今日中国大陆已在相当程度上发展成为事关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而过高的征地拆迁补偿归根结底必然要体现在房地产价格上。不管打着何种名义,指望维持、甚至进一步提高本来已经相当高的征地拆迁补偿而不提高房产价格,那只不过是不可能实现的空想。如果在征地拆迁索取过高补偿的进程中形成了一个强大的食利者集团,那就更有窒息经济社会进步之虞。是防患于未然,还是坐等问题积重难返,取决于我们的认识与行动。

    五、结束语

    无论是公共事业建设,还是商业性开发,我们确实应当给予失地农民和拆迁户合理的补偿,但这绝不等于要鼓励他们过上不劳而获的寄生性生活,更不等于要给予他们远远超过市场行情的天价补偿。任何财富归根结底来自劳动创造,鼓励财富如此转移的社会注定不可持续。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而提高“劳动报酬比重”与过高的征地拆迁补偿是不相容的。

    正因为如此,2010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之后,很多人要求规定补偿上限,以防止过度补偿。最终在2011年1月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对此作了规定,力求兼顾避免拆迁暴富与侵害拆迁户合法权益。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在征地补偿方面,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就总体而言,适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是正确的,但现行土地制度的基本框架不宜颠覆;而且,以中国之大,各地发展状况千差万别,不少地方农民征地补偿已经相当高,在土地增值收益中所占比例已经不低,更重要的是引导征地补偿适度集中并流向生产性投资,为失地农民提高自身素质和创造新的体面收入劳动就业机会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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