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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资投资金融衍生品开闸 严禁投机

    2012-10-24 01:00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黄俊玲 发自北京    

    每经记者 黄俊玲 发自北京

    继10月22日保监会下发四条关于保险资金的投资新政之后,昨日(10月23日)保监会再发两条保险投资新政,分别是:《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至此,备受关注的保险投资13项新政已出台10项。

    某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余先生表示,此次保监会出台的金融衍生品办法只是一个框架性的文件,现在股指期货可以做了,而其他品种还得等保监会具体的细则出台才能做。

    投资衍生品仅限对冲风险

    据了解,金融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品),是指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指数或特定事件的金融合约,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及掉期(互换)。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参与衍生品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包括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负债或公司整体风险;也可以对冲未来一个月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但不允许保险公司进行投机。

    事实上,对于保险公司参与衍生品交易,保监会仍要求其配备衍生品交易专业管理人员,包括分析研究、交易操作、财务处理、风险控制和审计稽核之外,还需要配备与衍生品交易相适应的监督和评价等专业管理人员。

    某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余先生在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交流时表示,这个衍生品交易是属于一个框架性的文件,具体的品种还会有具体细则,现在可以做股指期货了。他认为,开放保险资金投资衍生品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对冲风险。

    保监会也表示,将根据市场发展和实际需要,适时发布衍生品具体品种交易规定。

    险资可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月23日,与《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暂行办法》一同发布的,还有《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所选期货公司需成立5年以上,上季末净资本达到人民币3亿元(含)以上,且不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8%。

    对于保险公司自行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资产配置和投资交易专业人员不少于5名;风险控制专业人员不少于3名;清算和核算专业人员不少于2名。投资交易、风险控制和清算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对于保险公司参与股指期货的资金量,余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资金基本上会与其权益类仓位挂钩。保监会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股票及股票型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

    此外,保监会还规定,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结算后,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及政策性银行债券,有效防范强制平仓风险。

    某险企的汪先生认为,其实无论是衍生品还是作为衍生品之一的股指期货,保监会总体的思路就是让保险公司通过其进行套期保值和对冲风险,并不允许保险公司卖空,也就是说不允许保险公司去投机。他估计,保险公司也不会用大量的资金来做股指期货,可能有个别公司会尝试性地做一点,而且保险公司来做的话,可能更多的是委托给券商或基金这样的第三方来尝试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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