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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多层次承诺履行监督机制

    中国证券报 2012-10-22 08:45

     

    证监会将于近期对上市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的承诺事项进行集中清理和专项检查。事实上,此前监管层已针对部分上市公司股东未及时兑现承诺的问题,持续通过问询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给予关注与“过问”,甚至给予公开谴责。

    证券市场已经开始进入全流通时代,不仅面临股改承诺的兑现期,还需要监管上市公司所提出形形色色的业绩承诺、分红承诺以及资产注入等承诺落实情况。大股东承诺的切实履行,对保护投资者权益,减轻二级市场股份流通的压力,稳定公司股价,改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具有重要的意义。

    上市公司的承诺涉及的各类法律问题极为复杂,因此不少上市公司在承诺上玩起了“打白条”现象,轻诺寡信者不断出现。针对这一现象,笔者以为,应该区分大股东不同的承诺,理清其中的各种法律关系,确定其法律性质,然后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不落实承诺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轻重,来设计如何监管上市公司承诺的履行、监管、担保以及司法救济的程序、步骤和处罚措施,建立一个多层次的承诺履行监督机制。

    首先,对于大股东违反增持的承诺,应追究大股东违反承诺的损害赔偿责任。在上市公司的增持承诺中,如果有明确的条件约定,判断违反承诺的标准自然清晰。但对于“择机增持”的无条件增持承诺或承诺条件模糊的,这类行为难以从法律上认定其违背增持承诺。大股东承诺增持而没有履行,往往会导致公司股价大跌,给流通股股东造成巨大的损失;此时管理层再强制大股东履行承诺已经没有多大意义,倒不如追究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赔偿责任。除了增持承诺,类似的还有回购承诺,以及许多只设定最多增持或回购多少股份的承诺,这些上市公司为了不兑现承诺,设计了很多文字游戏,比如不承诺最低回购额,不承诺多长时间完成增持与回购。管理层在这一点上,要细化增持或回购承诺的规定,必须让上市公司发布增持与回购股份的最低数额和完成时间,避免上市公司钻法律的漏洞。

    其次,对于违反优质资产注入承诺的上市公司,目前管理层的做法一般是给上市公司发放监管函,对于不执行承诺的给予公开谴责,这些手段对上市公司而言震慑力还远远不够。部分上市公司及股东今年也曾因在收到深交所监管函后仍未履行承诺而被公开谴责,但这些公司的承诺并没有短期内得到执行。毕竟优质资产注入承诺往往需要一些实现条件,大股东在不执行承诺时往往把责任推到条件不成熟上。上市公司大股东当初在作出承诺时,让流通股股东充满了期待,大股东因自己过失致使承诺契约不成立,应该承担一种在法律上被称为“缔约过失”的责任。《合同法》第42条表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属于缔约过失,由于大股东具有信息优势,在发出注入优质资产承诺时,能够更多地清楚该承诺被履行的概率,因为条件不具备而停止资产注入,大股东客观上具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对于那些不能完成承诺或者多次不兑现承诺的,监管层有必要给予经济上的处罚或者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此外,对于大股东的分红承诺,在公司具备分红能力和条件的情况下,在股东大会召开时未提出分红提案即视为违反分红承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可以要求另行召开临时大会,由非流通股股东重新提出分红提案,并应赔偿在此期间流通股股东应得的利息损失。总之,只有对大股东的“白条承诺”监管和惩治不手软,上市公司轻诺寡信现象才能得到有效治理,期待更多上市公司尽快兑现自己对投资者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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