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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暗扣”变“明扣”难解药品流通“死扣”

    2012-09-18 02:13

    在药品流通领域,无论是“暗扣”还是“明扣”,任何回扣都应该彻底治理。即使“明扣”好于“暗扣”,也不应该支持。

    国务院医改办近期将出台对药品流通行业变革发展具有指导性的《关于药品流通行业改革发展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据悉,《意见》将规范医院药品的流通程序,解决医生拿药品提成问题。具体措施是将“暗扣”变“明扣”。

    从报道来看,该《意见》将力图解决目前医药流通中出现的并购障碍、药品提成、药物配送等多个难点问题。显然,新一轮医改离不开药品流通行业改革,解决“看病贵”也需要降低药品流通成本。因此,期待该《意见》发挥积极作用,挤掉药品流通环节的各种“水分”。

    据悉,药品流通环节向医生支付30%左右的药品提成费用,目前是“暗扣”,即药品分销企业给医生个人的提成。新措施要将“暗扣”变成“明扣”——通过医院与药企之间的讨价还价,让这一部分回扣见“光”,并把这笔收入纳入医院绩效考核。如果该措施见效,不仅有利于防止医生腐败,而且还能增加医院收入。

    不过,我们对“暗扣”变“明扣”不能过于乐观。首先,这样的措施恐怕与某些现实规定有冲突。众所周知,为解决“看病贵”和“以药养医”,很多地方都实行“药品零差价”。如果医院有了药品“明扣”这部分收入,显然药品就不是零差价了。不排除此举会导致医院继续“以药养医”。

    再比如,根据现有政策规定,将基本药物的采购权统一回收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基本药物实行“全国统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既然药品采购权在卫生行政部门,医院又如何与药企讨价还价?可见,“暗扣”变“明扣”的初衷虽好,但与药品零差价、统一采购可能存在冲突。

    其次,“医生暗扣”很可能变成医院负责人或医院药品采购负责人的“暗扣”。如果让医院与药企讨价还价,医院显然具有很强的谈判权。那么,药企的公关重点就有可能从医生变成相关负责人了,给医生的“暗扣”也变成给医院负责人的 “暗扣”。“暗扣”存在,即腐败成本存在,药价还能降低吗?

    再者,药品流通环节的回扣现象很多,不仅仅是医生回扣。比如,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就会涉及招标,招标环节一般少不了回扣;医院采购药品过程中同样少不了回扣。因此,“暗扣”变“明扣”,不但难以根治医生回扣,更没有可能根治采购回扣、医院回扣等。

    在笔者看来,改革药品流通行业是必要的,但如何改革流通环节、如何挤掉药价中的腐败“水分”,还需要充分论证,在《意见》出台之前最好征求民意,吸收民智。

    笔者认为,要想解决药品回扣,一方面需要法律发威;另一方面,科学改革医药流通环节,重点是药品采购招标、医院药品采购、医生开药等环节。在药品流通领域,无论是“暗扣”还是“明扣”,任何回扣都应该彻底治理。即使“明扣”好于“暗扣”,也不应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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