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问题,央行表示,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机构,由于有市场准入和业务规范,应该从民间借贷主体中分离出来。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李玉敏 发自北京
每经记者 李玉敏 发自北京
近日,央行在回复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的议案时表示,需要尽快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进行统一规范,明确规定以放贷为常业的组织和个人须在地方政府注册并领取牌照。
代表建议出台《放贷人条例》
去年下半年以来,浙江、鄂尔多斯、郑州等多地发生了多起民营企业因涉及民间借贷而导致资金链断裂的事件。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富润控股集团董事长赵林中提交了名为 《关于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的建议》的建议。
赵林中代表在建议中表示,民间集资一般可分为创业集资型、信贷过桥周转型、合作互助型、资金掮客型、集资诈骗型等几种类型,有的具有客观合理性,有的是法律不允许的。赵林中认为:“民间金融活动情况复杂,需要明确法律界限,区别对待,分清楚哪些是法无禁止的,允许存在的,甚至是应当保护的;哪些属于非法集资,必须打击的。”
针对上述情况,赵林中建议,要及时研究出台加强民间借贷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或《放贷人条例》,对民间借贷的性质、资质、利率、税收、风险防范和权益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给放贷人合法的身份、合法的营业场所,明确放贷人的贷款利率合法区间;对贷款利率“明码标价”,让已经存在的众多放贷人浮出水面,合法经营、依法经营。
央行:正在推动立法
央行在给赵林中代表的回复中称,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正在与相关部门一起积极推动相关立法工作。
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问题,央行表示,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机构,由于有市场准入和业务规范,应该从民间借贷主体中分离出来。其中,以放贷为常业但不吸收存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将其作为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对待。
目前,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等非存款类放贷机构的规定,主要是2008年5月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各省级地方政府发布的管理规定。
央行表示:“由于意见层级低,且无法规范其他类型放贷组织的行为,需要尽快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进行统一规范,明确规定以放贷为常业的组织和个人须在地方政府注册并领取牌照。”
赵林中在议案中还提到,当前,民间高息借贷异常明显,职业放贷已成产业,甚至企业移用生产资金参与资金拆借、高息牟利。从公安立案侦查和法院受理的情况来看,案件数量攀升、涉案标点金额大幅增加、涉案主体人员范围扩大。涉案主体人员不仅有一般居民,还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银行从业人员,更有中小企业、职业放贷机构和资金掮客。
央行表示,对放贷行为主要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给以规范,防止不公平交易、欺诈、暴力催收等违法行为;放贷机构对出资人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出资人和放贷人风险自担;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不得非法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地方政府应承担对当地非吸收存款类专业放贷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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