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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白药股权纠纷案23日续审 陈发树团队自称有新希望

    上海证券报 2012-08-23 09:31

    2009年9月10日,云南红塔与陈发树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全部云南白药国有股约6581万股(占12.32%)转让给陈发树,每股转让价格约33.54元,总价款为22.08亿元左右。经2010年7月的“10转3”后,这笔股权增至约8555.8万股。若以云南白药昨日收盘价63.45元/股计,这笔股权市值逾54亿元。

    云南省高院即将续审云南白药股权纠纷一案。

    “刚接云南省高院通知:陈发树诉红塔集团关于云南白药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将于8月23日上午9时开庭。”陈发树代理律师李庆昨日向本报记者表示。

    身为资本大鳄,陈发树亦身陷“秋菊”打官司处境,随着4月申请行政复议等接连遭遇失败,各方对其如约成为云南白药第二大股东的前景持有悲观预期。

    不过,这一次陈发树方面显露出一定的希望。在他们看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遭拒,反而让他们拥有希望,“烟草总公司即国家烟草专卖局亦官亦商的不利因素得以排除,接下来民事诉讼中的逻辑应该变得简单。”

    李庆表示,陈发树的诉讼请求仍维持不变,诉请确认其与红塔集团于2009年9月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全面继续履行,同时云南红塔将所获股息约1184万元及其利息和转增股份约1974万股赔偿给陈发树。

    2009年9月10日,云南红塔与陈发树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全部云南白药国有股约6581万股(占12.32%)转让给陈发树,每股转让价格约为33.54元,总价款为22.08亿元左右。

    这笔6581万股的云南白药股票经过2010年7月的10股转增3股后,增加到约8555.8万股。若以云南白药8月13日收盘价63.45元/股计,市值逾54亿元。该部分股份市值较4月16日第一次开庭时的已再度增逾12亿元。

    在等待两年多后,迟迟等不到结果的陈发树于去年末将红塔集团告上法庭。今年4月16日,该案在云南省高院开庭。

    也就是在这次开庭前,就在今年1月17日,烟草总公司对云南白药股权转让正式做出批复意见,称“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

    律师李庆表示,在3月15日云南省高院组织交换证据时,才知道云南红塔上级云南中烟早在2009年12月2日,已向烟草总公司上报了请求批复该股权转让的书面请示,而烟草总公司直到2012年1月17日才做出批复。

    于是,陈发树方面在第一次开庭庭审中不得不申请暂时中止民事诉讼审理。

    原因很简单。根据陈发树和云南红塔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第九章第二十六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条款,双方约定“如本协议得不到相关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将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在最后关头横空出世的来自于烟草总公司的否决批复对陈发树方面十分不利。

    李庆表示,在这种情况下,搞清楚烟草总公司的批复到底是属于有权国资机关审批意见还是属于股东、出资人内部意见变得关键。

    4月16日,陈发树授权其代理律师李庆,正式向烟草总公司即国家烟草专卖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及相关证据申请行政复议。针对这一申请,国家烟草专卖局于4月19日以回函形式给予答复称,“经查,你的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

    4月27日,李庆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提交了《关于请求澄清国家烟草专卖局2012年4月19日对陈发树先生行政复议申请回复函的律师函》。希望国家烟草专卖局能够进一步解释回函的内容,说明中国烟草总公司的批复为什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李庆昨日向本报记者表示,烟草总公司此后未再给予回应。

    参与研讨的法律专家表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只有一个法定条件,即不是行政行为,没有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经过前期辗转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碰壁,这至少可以反推烟草总公司否决转让的批复为单纯的股东行为,而股东行为是无权肆意侵害第3方权益的。”李庆表示。

    23日的庭审将是一审的继续。李庆表示,“多项规定与双方共识都认定,财政部是本次交易的最终有权审核国资机关。而接下来民事诉讼中很简单的逻辑就是,陈发树全部依法履约,但烟草总公司方面并未履约上报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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